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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昨天,早报记者从上海市卫生部门获悉,2006年10月1日起,凡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沪从事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的,其本人或者拟聘用单位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后方可在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准行医”。
昨日,卫生局向全市医疗机构发出通知。通知中强调,近年来上海与国际的医学交流活动日趋增多,国外医师应邀、应聘来沪短期行医数量大幅上升,仅去年至今,已达420余人次。为规范医疗秩序和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市卫生局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特向全市医疗机构发出通知,明确宣布,自今年10月1日起外国医师来沪短期行医一律须申报并经批准方能行医。
文 宋国梵 李祎 韩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