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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乙肝歧视埋隐患 应立法保障平等权益

来源:新华网
摘要:如影随行的歧视给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给和谐社会建设埋下了隐患李萌已经大学毕业了,在一家小公司工作。身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他对体检既怕又恨,他说:“要不是体检,我可以考我想考的研究生。”李帆是一名博士,也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他说:“我明年即将毕业,我现在也在为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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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影随行的歧视给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给和谐社会建设埋下了隐患

  李萌已经大学毕业了,在一家小公司工作。身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他对体检既怕又恨,他说:“要不是体检,我可以考我想考的研究生;要不是体检,我可以找一份更好的工作;要不是因为体检,我可以跟我女朋友一辈子在一起,可现在呢?我一无所有!”

  李帆是一名博士,也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他说:“我明年即将毕业,我现在也在为自己的前途担忧,我所研究的东西是工程性的,而且是国家目前的发展迫切需要的,但就是因为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我可能根本无法一展抱负就被刷掉了,因为很多单位和科研院所对我这样的人都是敬而远之。”

  《瞭望》新闻周刊最近调查发现,“乙肝歧视”现象目前在我国依然十分普遍,特别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学和就业时遭受歧视的现象尤为严重。乙肝歧视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医学问题,而且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积极妥善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不仅关系到数以亿计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及其家庭的命运,而且深刻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科学认识乙肝病毒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解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学和就业歧视问题,需要加强科普宣传,争取民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理解和宽容,同时从源头入手,立法保障其应享有的平等受教育权、劳动权及个人隐私权。

  《瞭望》新闻周刊采访了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华医学会肝病学会名誉主任委员、北京大学医学部庄辉教授和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委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肝病研究中心主任贾继东教授。他们都表示,乙肝病毒(HBV)的传播途径在国内外医学界已有共识,由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和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2005年最新发布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也明确指出:“HBV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粘膜及性接触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像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HBV。经吸血昆虫(蚊、臭虫等)传播未被证实。”

  庄辉院士还举例说,只要给新生儿接种了乙肝疫苗,母亲照样可以给婴儿哺乳。

  医学专家普遍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与一般健康人没有区别。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除不能献血、不宜参加体能负荷超常的特殊训练或职业外,其就学、就业、结婚及参加社会活动均不应受限,更不应受到歧视。

  贾继东教授指出,目前公众甚至个别医务人员也认为乙肝e抗原阳性(即俗称的“大三阳”)和乙肝病毒DNA(HBVDNA)阳性的人“传染性高”,应该对其隔离和限制,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虽然这些人的血液传染性高,但是其传播途径并不改变,也就是说只要和他们没有血液、破损的皮肤粘膜接触及无防护性行为,就不会被传染。应该给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更多的理解和宽容,而不应该排斥、歧视他们,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劳动权。

  歧视埋下诸多隐患

  但是,这些医学共识的结论却未能帮助中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摆脱被歧视的困境,相反,这一群体的受教育权、劳动权以及其他应该平等享有的一些权利正在遭受相当程度的“蚕食”。

  近日新疆一所中学以乙肝病毒DNA呈阳性、“体内正在复制病毒,具有传染性”为由,取消了19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的入学资格。

  有乙肝病毒携带者激愤地说;“得乙肝还不如得艾滋病,艾滋病患者得到了社会的宽容和关爱,可是我们得到的只有歧视!”更有乙肝病毒携带者诉说:“我想呼吸没有乙肝歧视的空气!”

  据了解,乙肝病毒携带者之间互称为“战友”,意思就是并肩作战,战胜病毒、战胜歧视、战胜偏见。在歧视的阴影下,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自嘲为“乙人”,意是低人一等的人。高校中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毕业即失业,这其中包括国家多年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其他高端人才,对于个人和家庭产生难以想象的打击,对于社会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人才的流失和浪费。

  有关资料显示,中国现有约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2005年1月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由于社会对乙肝的误解和歧视,47%的患者担心单位如果发现他们患有乙肝后会丢失工作;52%的患者由于乙肝失去了获得理想工作和学习的机会。

  据不少乙肝病毒携带者反映,凡是要求体检的较为正规的单位,几乎全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说“不”,不少单位的体检目标甚至很明确,就是筛掉乙肝病毒携带者。这种如影随行的歧视,不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给和谐社会建设埋下了诸多隐患。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少数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为不堪歧视,产生报复社会的念头,时有悲剧因此产生。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不堪就业歧视而自杀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用百度搜索一下关键字“乙肝+自杀”,可以找到相关网页约26万篇。2003年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被公务员招考办事处工作人员拒之门外,一时激怒酿成杀人惨剧,以极端事例凸显了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被侵犯后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尽管法不容情,但周一超还是被不少人视为“维权勇士”和“维权先驱者”,在他的网络纪念堂里常常有网友来献花。

  立法保障平等权益

  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网”权益版版主陆军认为,最近几年,我国乙肝歧视问题整体上有恶化趋势,虽然一些乙肝歧视案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取得了一些局部胜利,但是整个社会的乙肝歧视现象还是没有得到有效遏止。

  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指出,电视、报刊上有关乙肝治疗的广告铺天盖地,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对乙肝的误解和恐慌。无良药商为了利益“浑水摸鱼”,极力夸大疾病的严重性和传染性及药物的疗效性,加重了公众对乙肝的恐慌。

  “乙肝歧视”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和谐音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是随着科学界对乙肝病毒传播途径认识形成的普遍共识,目前一些陈旧的不符合科学常识的法律法规已经为有识之士所诟病。

  不少乙肝病毒携带者认为,既然科学已经证明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有限,那么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是侵犯了宪法规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作为公民的劳动权,而且误导了缺乏相关医学知识的民众,进一步强化了乙肝“病从口入”的错误观念。另外,《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体状况了解权,却没有任何限制,这将使得用人单位滥用这一知情权来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成为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因此“肝胆相照网”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体状况知情权的必要限制条件,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实施强制的入职体检项目和标准。

  在一些知名专家学者和众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积极推动和呼吁下,人事部、卫生部等相关政府部门近年来积极主动的面对“乙肝歧视”这一社会难题,关心乙肝病人、重视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当权益,有关消除歧视的法律法规也正在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修订完善。如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毒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2005年1月17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苏州市在反歧视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学标志检测规范》规定:今后苏州市一般工作岗位将不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检查“两对半”项目。凡国家法律法规无规定、受检人和单位未提出,体检单位不得随意检测乙肝项目。

  记者搜寻主流媒体近年对“乙肝歧视”的报道,应当说多数报道客观公正地从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的视角进行了解析和反思。

  庄辉院士表示,《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出台是中华医学会及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与政府部门通力合作的一大成果。今后应该进一步加大宣传,普及科普知识,与时俱进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肝胆相照网”权益版版主陆军建议,当务之急是立法保障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劳动权,而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规范乙肝检测法规,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贾继东教授认为,解决“乙肝歧视”问题,政府部门大有可为,应加大科普宣传和疫苗接种范围,科学立法,依法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应有的平等劳动权。社会不应该“抛弃”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文中乙肝病毒携带者人名为化名。)(记者华义) 来源:新华网

作者: 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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