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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被解聘愤而索赔偿
万芳告诉记者,她与公司是签订了3年用工协议的,合约期满得要到2008年,接到公司的解聘通知后,她特别不服气,并下定决心要为自己讨个说法,绝不能就这样忍气吞声地走了。
万芳透露说,3年前来这家企业应聘之所以能够顺利过关,是找了“枪手”顶替她体检才蒙混过关的,3年里生怕被人知道自己是“小三阳”,心理一直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但在2006年12月底的年终体检时,因为各种原因,还是没能逃过这一劫。
“因为我当时拒绝在解聘合同上签字,公司见拿我没辙,就拿出一套办法逼我走人。开始,公司要我在食堂就餐自带餐具,后来见我还不肯走,就放出话来,如果还不同意解聘,就把我公布在长三角地区台企联盟网站上。”万芳说,公司要是真这么做,从此以后她就很难在这一带台企里面找工作了。“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很强,即便不能继续干下去,我也要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争回一些权利。”无奈之下,万芳在律师的支持下,提出向公司索赔6个月的医疗补偿金和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近日,她如愿获得了1.8万元的赔偿金。
弱势群体网上发帖抗议
在万芳的指引下,记者登录了由乙肝病毒携带者们自发组建的一个名为“肝胆相照”论坛的网站,在网上,无数个与万芳有着相同遭遇的苏州网友们纷纷发帖,对“乙肝歧视”企业这种狭隘的用人制度以示抗议。一个名为“birdandbeast”的网友发帖说:“昨天拿到的体检单,我也是HBVer了,体检单写的是小三阳,还没查dna。本人上海人,华理毕业,对前途很迷茫,对乙肝治疗的知识也不全,真有点万念俱灰的感觉啊。”
网友soyoung写道:“昨天我没敢作弊,因为太严,找人替不肯,网上能查到报告,所以也没敢作假,只能继续煎熬!”
浩然一生:“我就是在昆山找工作(通力电梯),体检时被发现的,然后被pass,作弊几乎是没有机会的!要么做好准备失业,或找不要体检的小公司。”
渠清如许:“本人是通过作弊进入一家美企,对来年的年度体检心有胆怯,实在不行,咱就提前找个借口走人了。大家在苏州这里打拼,面临抉择的时候是怎么取舍的呢?希望有过经历的人可以勇敢地把能接受或者选择性接受大小HBV的企业告诉面临工作选择的战友们,给大家就业提供帮助,这也是为我们庞大的HBVER的切身利益着想……”
没有眼泪:“现在有一位我们苏州的战友,由于乙肝携带而被公司辞退,目前他还没有找到工作,并且因此身心皆受到了伤害。由于苏州目前的就业环境和体检制度,给我们每一个战友都带来了种种的困难,虽然也有少数的优秀企业在接受我们,但我们还是处于一个绝大多数都拒绝接受我们的环境,我们在这里就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歧视。法律给予了企业选择权,作为我们也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我们的就业权利。现在这位战友也愿意站出来为自己,也同时为了更多的苏州战友而呐喊,希望能够通过他的声音,来向社会传达我们迫切的、寻求一种平等的就业心愿……”
同时,记者在众多求助帖上留意到,有的人为了能够达到目的顺利通过体检关卡,认为选择作弊才是惟一出路。caonima:“我是一个深受其害的苏州战友!接到了几家美企的OFFER,但无一例外被拒绝,正考虑作假证……”
解聘是为其他员工着想
为了蒙混过关,乙肝同胞们使出了浑身解数,找替身、办假证,甚至为了达到目的到了不惜重金酬谢的地步。面对他们处心积虑的动作,我们惟有无奈,但与此同时也不禁要提出疑问,为什么用人单位非要拒他们于千里之外呢?据劳动人才市场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介绍,一般大型的、正规的或是有行业卫生限制的单位、企业都明确体检要求,有体检要求的企业一般都拒绝接纳乙肝病毒携带者。
万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辞职以前,公司领导曾多次找她谈心,说解聘不是歧视,而是为了自我保护。公司曾对她讲,他们也知道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通过日常生活中,比如一起共餐、握手等诸如此类的接触传染。也知道它并不像传言中那么可怕,会传染,但是,要是让员工们知道公司收了一个乙肝病毒携带的准传染病人,且和他(她)一起工作和生活,会让更多的员工感到寒心,这样不是得不偿失吗?况且,乙肝病毒携带者虽然暂时是没有影响,但稍微不注意保养身体,那么它就有可能成为真正的乙肝,如果仍然和同事们一起相处,那公司不就成了病窝了。到时,不但公司里那么多人会出事,甚至公司也很可能因为这样而保不住,拿公司和其他那么众多员工的身体来冒险,是非常不明智的做法。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该企业几个身体完全健康的员工,对企业的做法他们表示完全赞同。其中一名员工坦言:“与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起共事,工作也不踏实,就怕随时都有可能把病毒传染给我们,说实话,没人会愿意整天提心吊胆过日子的。”
特殊行业才有硬性规定
针对打工者遭遇到的此种情况,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企业已录用的员工,在体检中发现有小三阳情况,应按照有关劳动者患病的规定,给予医疗期进行治疗,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录用前,员工体检为小三阳,企业以此为由不予录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没有违反国家劳动法的规定。
据了解,早在2004年12月1日,新的《传染病防治法》开始实施的同时,苏州市卫生局也推出了《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规范》,规定“一般体检不查‘两对半’”,当时,这项举措被认为是开反乙肝歧视的先河。但是,这项规定实施了两年之后,多人依然因“小三阳”而丢了饭碗。那“一般体检不查两对半”的规定岂不是成了一纸空文?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些特殊行业必须要求健康证,必须要检查两对半,如涉及食品、餐饮、保鲜膜等企业就有这些硬性规定,这样做,也是对消费者负责。由于这个规定没有强制性,单位有权利来选择员工是否要进行两对半检查,是否要录用这样的员工。但同时,劳动部门也表示,如果企业从事的不是特殊行业的制造,如上面被集体解聘电子厂的22名员工,这样做属于违约行为,职工可以提出上诉。
在职遭解聘可起诉维权
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於峰指出:《劳动法》对于身患何种疾病不能从事何种职业,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由各行业和各单位自行制定规则。不过,像特殊行业则对于传染病患者作出一些限制,目的是出于对其他人的保护。但是患者若从事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一般行业和工种,是不宜受到限制的。
劳动权作为宪法赋予劳动者至高无上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对于已经在职的员工,如果因患“小三阳”而遭解聘,需要具体分析是否因患病而身体已经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如果被解聘劳动者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可不必谈“乙肝”色变
对于22名员工因携带乙肝病毒而遭解聘的行为,记者随机采访了周围市民。蔡先生表示,现在人才市场是供过于求,一份工作多了几个候选人,在业务能力相差不大时,单位当然会综合考虑。患有小三阳,竞争力自然会差点。单位招人的时候,把小三阳患者一棍子打死当然不合适;但在实际录取操作时,人事部门拿身体健康问题做参考也并非没有道理。招人单位不能对“小三阳”患者公开歧视,但单位也有选择的权利。市民马小姐认为:现在人员流动很大,公司很多人进来后,并没有经过严格的体检,但平时工作餐机会很多,也许一不小心就可能会传染。小三阳始终具有传染性,所以最好还是尽量避免一些直接接触,但不会有很明显的歧视行为。最让人不能容忍的是,有的人明知自己患病却毫不顾忌,甚至和朝夕相处的同事隐瞒病情,让周围的人无辜受害。不论何种病患,起码要诚实待人,敢于说明自己情况,在心理上能够赢得他人的尊重。王同学则表示,要是检查出小三阳,对于找工作是件很麻烦的事。像是患有小三阳的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便大打折扣。虽然我也很怕得小三阳,但知道小三阳的传染性其实是很小的。不过,现在社会上很多人不明就里就把小三阳患者打入“冷宫”,是很不公平的。
对此,有关医学专家表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设置就业门槛完全没有必要,从医学的角度来讲,一般接触是不会传染的,大可不必谈“乙肝”色变,乙肝传播的途径主要有通过血液传播、母婴垂直传播、性传播三种,乙肝病人只要肝脏功能正常,完全可以从事正常的工作和学习,人们应该对病人持宽容态度,不应该歧视。只要肝功能正常就完全能进行正常的工作、生活,一般的工作、就餐是不会传染给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