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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申请健康证遭拒 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法制日报
摘要:□新闻追踪本报讯记者赵文明阮占江湖南省长沙市乙肝病毒携带者小玉(化名)8次向长沙有关部门申办健康证,均遭到拒绝,于是愤而起诉长沙市相关部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被上诉人长沙市卫生局“不给乙肝携带者签发食品行业健康合格证明的行为当时是合法的”。2009年9月,小玉从网上得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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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追踪

  本报讯记者 赵文明 阮占江 湖南省长沙市乙肝病毒携带者小玉(化名)8次向长沙有关部门申办健康证,均遭到拒绝,于是愤而起诉长沙市相关部门。一审败诉后,小玉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1月25日本版)。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被上诉人长沙市卫生局“不给乙肝携带者签发食品行业健康合格证明的行为当时是合法的”。

  今年24岁的小玉,是长沙市河西某高校的一名在读法律硕士。2009年9月,小玉从网上得知,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已经将乙肝病毒排除在了食品行业从业禁忌之外。于是,她先后8次找到长沙市疾控中心、长沙市卫生局等单位,申请签发食品行业健康证明。但是卫生部门以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为由,拒绝给她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同时出具复诊通知书一份,要求她去复诊。

  “为什么国家新出台的法律依旧无法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2009年10月19日,愤怒的小玉一纸诉状,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长沙市卫生局告上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该案由此成为全国首例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办不到健康证而起诉相关部门的案例。

  今年1月20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健康证查乙肝有法可依。小玉申请健康证而不去复诊是不符合规定的,长沙市卫生局在其中并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过失,于是判决原告败诉。

  随后,小玉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不仅违背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也违背了基本的医学常识,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在二审期间,小玉听到了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今年2月,卫生部等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健康证办理不需要检查乙肝项目。

  春节过后不久,小玉再次来到长沙市疾控中心咨询。工作人员表示,现在办健康证只需查转氨酶,若转氨酶正常则直接发证;若转氨酶不正常,在排除甲肝和戊肝后也能发证。

  小玉当即决定再次申请办理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终于在今年的3月2日,小玉拿到了湖南省第一张乙肝病毒携带者所持有的健康证。虽然成功地拿到了健康证,但小玉当时对媒体表示,自己并不打算就此撤销上诉。因为她坚持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自己希望通过二审使一审的错误判决能够得到纠正。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终审判决书。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颁布后,《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依然是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在其未被废除前应当遵从。因此被上诉人长沙市卫生局依据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给上诉人签发食品行业健康合格证明的行为在当时是合法的。

  对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小玉表示无法接受,她打算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只有最终通过法律途径和程序,得到一个合理的说法,才能真正推动那些有着诸多制度善意的法规条例得到更快更为有效的贯彻实施。”小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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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肝健康第一证”诞生于浙江

  2009年8月17日,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乙肝病毒携带者雷闯前往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求办理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8月21日,有关部门以未接到是否可以办理健康证的通知为由,未为雷闯办理健康证。

  经过诸多努力后,8月28日,西湖区卫生局同意了雷闯的申请,但表示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再检查甲肝和戊肝,若此两项检查没问题,将依法给他发证。

  9月1日上午,体检排除了甲肝和戊肝的雷闯如愿拿到了中国“乙肝健康第一证”。

作者: 20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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