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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给明星食品广告套上“责任紧箍咒”?

来源:医药经济报
摘要:据媒体报道,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有代表建议从重处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并追究代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产品的明星民事责任。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当他代言食品的时候,是一种积极的消费渲染和消费鼓舞,更是对食品毋庸置疑的质量认同。也就是说,既然宣传了,明星就应该承担责无旁贷的质量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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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有代表建议从重处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并追究代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产品的明星民事责任。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当他代言食品的时候,是一种积极的消费渲染和消费鼓舞,更是对食品毋庸置疑的质量认同。也就是说,既然宣传了,明星就应该承担责无旁贷的质量承诺,履行无法推卸的质量引导。这是道德底线,也是《广告法》的基本精神,童叟无欺,诚信为本。

  问题是在物欲中,明星见钱眼开的商业性膨胀扩张,在疯狂赚钱和信守承诺之间,有些明星推崇“捡到篮子里都是菜”,谁给钱就给谁做宣传,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被轻描淡写,自己应该履行的“质量看护人”义务成为虚无。

  《广告法》只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等主体进行规范约束,而“由广告公司聘请来的演员,因为他在广告活动中的地位难以界定,出了问题往往很难追究演员的责任”。这种“处罚无依据”、“毫毛不损”、“责任大撒把”和“质量监管的天马行空”削减了明星广告的慎独风度,让绝大多数明星对违规广告满不在乎,更加肆无忌惮,利欲熏心。很多明星广告成为了不良食品、问题食品的重要推手,明星广告产品投诉量日渐上升,给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既然明星和产品“是一个战壕的战友”,而且还拿了高额广告费,就不能对质量事故完全免责、不闻不问。所以,笔者建议要尽快纠正对明星法律监管的空白状态,只要他们代言的商品构成了质量问题,造成了社会伤害,就要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或是经济罚款,或是向公众道歉,严重的话,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明星广告进行认真规范一直是国际惯例,比如《巴西广告自律法典》规定,产品代言人的意见只代表个人想法且必须是真实的。美国要求形象代言人必须是代言产品的一定时间内的使用者,否则将会被重罚。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本人要向社会公开道歉,并在很长时间内得不到任何工作。法国企业选择明星代言会通过有资质的公关公司,如明星做虚假广告会锒铛入狱。

  将明星的广告行为和社会责任、质量责任、法律风险紧紧捆绑在一起,明星在代言广告的时候,就不得不对产品质量进行认真详细的调查研究,对企业形象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迫使明星不得不慎重选择自己是否做代言广告,广告的信任度和纯洁度就能得到极大提升,人们期待的“安全代言”也就能够得到落实。

  (本版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刘克梅 作者: 2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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