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21金维他”商标竟有两家拥有,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核查事实后撤销了江西巨元医药公司的“21金维他”商标。巨元医药不服裁定,将商评委告上法庭。12月23日上午,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再次确认巨元医药“21金维他”商标应予撤销,但认为商评委关于“21金维他”为驰名商标认定有误,判令撤销商评委对此的裁定。
2000年11月,江西巨元医药生物工程公司在“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申请“21金维他”商标,并于2001年被核准注册。对此,杭州民生医药集团于2002年向商评委提出争议裁定申请,认为其享有的“21金维他”商标已成为中国驰名商标,请求予以撤销。商评委经评审认定,民生药业享有的“21金维他”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巨元医药的商标已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而且两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相关性,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是由民生药业生产,或误认为其产品与民生药业存在某种联系。商评委认为巨元医药的申请行为具有恶意,故裁定撤销“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巨元医药对此裁定不服,随后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裁定书重新作出裁定。
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巨元医药在知晓民生医药长期使用“21金维他”商标的情况下,仍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该商标,属于恶意注册行为,因此理应撤销巨元医药所注册的“21金维他”商标。此外,法院就民生医药的“21金维他”商标是否驰名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该商标虽在1997年及2001年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该公司的“21金维他”产品在1988年至1993年间获得了三个全国性的奖项时间较早,不足以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已成为驰名商标。因此撤销了商评委所作的裁定。
据悉,原告巨元医药未到庭参加判决,法院进行了缺席宣判。宣判后,商评委代理人则表示回去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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