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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购药”是百姓的自然权利

来源:医药网
摘要:联合社区居民,负责直接从医药公司代购药品,减少中间环节,所购药品价格平均比药店至少低10%,这种“居民合作购药”模式不久前由河北石家庄一个社区健康俱乐部发起,受到了社区居民的热烈拥护。大药房被抢了生意自然不高兴,因而发出了“如此岂能保证质量”的讨伐声,意在运用行政力量加以制止。在商言商,商人基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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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社区居民,负责直接从医药公司代购药品,减少中间环节,所购药品价格平均比药店至少低10%,这种“居民合作购药”模式不久前由河北石家庄一个社区健康俱乐部发起,受到了社区居民的热烈拥护。大药房被抢了生意自然不高兴,因而发出了“如此岂能保证质量”的讨伐声,意在运用行政力量加以制止。政府的态度则是:缺少政策支持,处在法律边缘,会一直注意其动向。基于这种态度,这一商业模式虽受到居民追捧,却名不正言不顺。

 

    在商言商,商人基于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反对这种合作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合作购药”切走了很大一块蛋糕。但作为公众服务者的政府持如此暧昧的态度,就很让人不理解了:“合作购药”模式能给这么多人带来实惠,又没有损害到他人合法利益,政府为何不能旗帜鲜明地予以政策支持呢?要知道,老百姓无力承受经过多重环节盘剥之后的高昂药价,只能合伙买便宜药,这显然是一种消极的“合作求便宜”之举,属于一种朴素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是指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在自然理性的指导下,由自然法所保护的权利。比如,在原初状态下,面对凶猛的野兽,未有“现代合作理念”指导的自然人,会靠一种生存本能联合起来,拿起石块共同对付野兽———生存本能就是一种自然理性,“合作求生”就是一种自然权利。到现代市场语境中,“合作求生”就转换成一种“合作求便宜”:现代人所面对的并非丛林野兽,而是“价格野兽”。

 

    虚高的药价就是一头价格野兽:从生产商到药房,中间经过层层加码,出厂价十几元钱的药,到了医院却成了100多元;医药业成为非常赚钱的新兴行业;以药养医成为各大医院公开的行为。在如此高价的压力下,老百姓想到了“联合起来以批量的形式购买便宜药”,这是一种出于自我保护、自然理性指导下的经济理性。对这种自然权利善加保护、予以规范应当是政府天然的职责。

 

    当然,从市场的组织层级来看,这种朴素的“小共同体”的层次是比不上商业企业这种组织形式,但是,因为市场制度的缺陷,在我们的市场中,与商业企业这种高级组织形式对应的是高得离谱的药价。较高层级的商业组织形式,主要的发展动力来自于这套体系能极大地减少成本,但目前的中国医药市场却走向了反面。既然如此,老百姓凭什么不能“倒退”,选择“合作购药”这种虽原始却实惠的模式?

 

    至于一些大药房质疑的“如此模式质量岂能得到保证”,这种霸道的批评是没有道理的。药关系到消费者的性命,消费者有充分的经济理性来思考这一问题,他们的药购自医药公司,当然有质量保障。至于有关部门说的“新事物没有相应政策支持”更不是理由,没有政策支撑,为何不出台政策呢?毕竟政府不应该是旧政策的奴隶,而理应是合乎民意的新政策的制定者。

 

    “合作求便宜”,是百姓在虚高药价下的无奈之举。如果有关部门实在无力降低药价以惠黎民,但至少应该善待黎民的这种无奈之举,并出台相应的政策来保障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吧,这难道不是政府“执政为民”的职责所在吗?

 

(转载自“中金在线”)

作者: 自动采集 200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