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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药用辅料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药品监管部门一直对其实行注册管理,注册管理对药用辅料行业起到了严格监管、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诸如行政成本较高等弊端。”在日前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举办的“2009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质量控制技术国际论坛”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司长张伟介绍说,我国正在探索实行药用辅料的DMF(药用原辅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该制度有望加强制剂生产企业对原辅料的审计责任,提高对辅料技术审评的水平和效率。
辅料在制剂中的用量多、种类复杂,辅料本身的安全性、辅料质量的均一性、辅料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辅料与活性成分之间的相互作用对药物制剂质量影响明显。为此,国家局向国务院申请保留了对辅料实行注册管理的权利。2004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该文件上从法律上确定了对药用辅料实行注册审批的合法性。2005年,国家局印发了《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从新药用辅料、进口药用辅料、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已有国家标准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和药用明胶补充申请以及再注册等六个大项规范了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
“通过实行注册管理,我国药用辅料行业不断规范和壮大,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质量标准不断完善,极大地推动了医药行业的发展。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张伟强调,首先是模糊了制剂企业所使用辅料的审计责任,制剂生产企业作为所选用辅料的责任主体体现不够,在批准制度下,制剂企业往往把责任推脱给辅料生产企业和实施审批的药监部门。其次,辅料生产企业不愿把详细的技术资料交给制剂企业申报,药监部门在制剂审评过程中无法进行详细审查,只能依赖所批准证明文件,但许多药用辅料没有批准证明文件。第三,生产现场检查和GMP检查局限于已注册的原料药和制剂企业,对实际生产所用辅料缺乏延伸,原始物料的生产过程对药品质量影响的可控性差,药品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差。第四,阻碍了新辅料的使用。辅料生产企业大多为化工企业,药用辅料所占比重很小,企业不愿意进行时间和金钱成本较高的注册申报,所以已注册审批的辅料远少于我国已使用的辅料。第五,预混辅料由于配方复杂,实行注册管理难度较大。另外,实行注册审批制度行政成本高。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药用辅料管理制度,国家局近年来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尝试建立、推广和完善适合中国实际的药用原辅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即DMF制度。DMF是指药物活性成分、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化学中间体的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资料要求和程序,将其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工艺参数和质量指标等全部技术资料,自愿报送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在药品注册过程和生产监督过程使用的技术文件管理系统。张伟介绍了DMF制度的起草情况,从2002年开始,作为中国-加拿大药品合作项目之一,国家局开始探讨DMF制度,并成立起草小组,该小组由技术审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构成,涉及面广泛。此后每年都召开相关的研讨会,深入研究DMF的相关技术问题。在对国际DMF制度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去年3月,起草小组完成了中国DMF制度草稿初稿。去年11月19日和28日,起草小组又分别召开会议,与企业界代表就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讨论。
在谈到建立DMF制度的构想时,张伟表示,该制度的基本框架、管理方式和国际通用模式一致,也坚持自愿报送、分为公开和非公开部分、不实行实质审查和批准、持有者授权使用、变更须更新等原则。管理范围包括药包材、药用辅料等。管理方式是申请人将所有相关资料向药品监管部门主动登记备案,其中公开部分的信息供制剂企业选择原辅料时使用,非公开部分信息供药品监管部门在制剂审批和生产企业检查时使用。
在谈到DMF制度的优势和目标时,张伟认为,“最明显的优势就是强化了制剂企业对使用原辅材料的责任。”制剂生产企业应该是所选用原辅材料真正的责任主体,制剂企业可直接引用DMF文件号,这样就促使其注重供应商审计。另外,DMF制度分为公开部分和非公开部分,这样还可以防止技术资料泄密,保证企业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建立该项制度的目标首先是为技术审评服务,提高对辅料技术审评的水平和效率。其次是为现场检查和GMP检查服务,提高以品种为中心的检查水平,建立起从真正的源头和实施真正的全过程监管的检查制度,提高可控性和可追溯性。同时,为制剂企业选用符合要求的原辅材料服务,提高以制剂企业为核心主体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