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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药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来源:医药网
摘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后,湖南省日前召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对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作了细化,卫生部门要求,从7月20日起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湖南省卫生厅要求,从7月20日起,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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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后,湖南省日前召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对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作了细化,卫生部门要求,从7月20日起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湖南省卫生厅要求,从7月20日起,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条件不成熟者,不予审批。会议要求,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只能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企业要定期检查更新冷藏设备和运输工具,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是指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甘霖介绍,条例实施以来,湖南省6岁以下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85%,但也出现了三个新问题:因为经费补助不到位,而对接种第一类疫苗违规收费或拒绝接种的现象,疫苗接种率明显下降;一些基层疾控机构因为预防接种免费影响了创收,而不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还有一些接种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通过多种途径宣传第二类疫苗信息,误导群众,扩大疫苗接种的年龄组,滥种第二类疫苗。条例还要求:第一类疫苗的应急接种和第二类疫苗的群体性接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新华社)

作者: 自动采集 2005-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