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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应做好哪些工作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或者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皆享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法规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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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或者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皆享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法规没有赋予药品监管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情形,药品监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药监机关应把握好申请执行期限,严格依据《若干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的规定操作。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药品监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载明的事项主要包括:申请执行的药品监管机关的名称,负责人;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与根据,以及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等。(2)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3)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为此,药品监管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这些材料主要包括:药品监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享有职权的依据;药品监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药品监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4)被执行人财产状况。(5)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文/翟玮娓
  (本版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作者: 2007-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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