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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出口的产品适用反补贴法

来源:盛德律师事务所
摘要: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商务部”)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补贴产品适用美国贸易法律,从而对美国长期以来所一惯适用的贸易政策作出了急剧性的重大改变。该决定标志着此前从不向包括中国和越南在内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的贸易政策已被颠覆。所谓反补贴税是指在外国产品进入美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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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商务部”)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补贴产品适用美国贸易法律,从而对美国长期以来所一惯适用的贸易政策作出了急剧性的重大改变。该决定标志着此前从不向包括中国和越南在内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的贸易政策已被颠覆。所谓反补贴税是指在外国产品进入美国海关时,被征收的一种制裁性关税,用以抵销外国政府为从相关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中获利而向其国内产业提供的补贴。

 

        过去多年以来,商务部曾坚持认为,补贴的概念以及由补贴而产生的不合理的资源配置对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不存在任何意义。因为在这些国家中,几乎所有的经济行为均由政府控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乔治敦钢铁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中,也支持了商务部长期以来所采取的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美国反补贴法这一贸易政策。在该案中,法院认定:“国会旨在通过反倾销法,而非通过反补贴法来解决[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不合理的低价产品]的问题。”  

 

       在其针对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一案作出的决定中,商务部称乔治敦钢铁公司案的判决不应再适用,因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苏联为首的东欧各国的非市场经济与当今的中国经济在性质上存在种种的差异。例如,商务部认定中国政府主要以补助、优惠贷款、免税和抵扣税款以及免征关税等形式向铜版纸生产商提供了补贴。商务部认定,中国政府对该产品的生产商及出口商的补贴率为10.90%至20.35%。 

 

       商务部此次对其长久以来所适用的贸易政策所作出的重大背离几乎必将引起争议,并会被递交联邦法院予以公断。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最近的一项判决表明,只有在反补贴调查所涉及的全部程序都结束之后,才能对此等法律问题向其提出异议。  当然,有关国家亦可在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对美国的作法提出异议。 

 

       从现在起,中国铜版纸的美国进口商必须缴纳足以支付潜在反补贴税率义务的保证金。若美国政府最终向进口的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则商务部的决定是必须取得的若干美国政府部门的决定之一。目前,商务部计划在2007年6月13日左右作出终裁决定,但其可将这一期限延长至2007年10月中旬。该终裁决定可能提高或降低反补贴税率。

 

       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适用美国的反补贴法的作法将会对中美贸易以及在美国境内购买中国产品的消费者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考虑到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同时还受制于“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可通过这一程序决定中国产品是否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过低,从而征收额外的税率)这一事实,则这一影响可能更为严重。自2001年以来,商务部针对从中国进口的各类产品共发布了31项反倾销令。如果商务部其后以近似的频率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发出反补贴命令,则其在美国对华贸易中所起到的抑制作用将是十分重大的。

 

     目前,既然商务部首次决定可以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适用反补贴税率,则其就不得不确定一套可以将那些构成补贴的政府计划与那些“普遍提供的”并旨在改善中国基础设施及基础服务的政府计划区分开来的方法。在上述区分方法中的难点得以解决之前,从中国进口产品的公司将不得不面对因进口产品而产生的极为不确定的税率义务。同样地,因为其它非市场经济国家(如越南)也容易受到反补贴调查,所以这些国家的企业不久也将遇到同样的困扰。

 

       中国产品的出口商及美国进口商(以及其它非市场经济国家(如越南)产品的出口商及进口商)当前应当对商务部颠覆其长期以来的贸易政策而产生的深远影响做好准备。

作者: 2007-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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