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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本华认为,使人恐惧和让人信赖比起来,前者更为根本。这也印证了富兰克林提出的著名的“强权即公理”原则。
近期,就在印度财政部宣布撤销对我青霉素工业盐和6-APA两项反倾销案犹在耳际,墨西哥经济部又提请拟就我阿莫西林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已就此正式向我方提请立案前磋商。如墨方确定正式立案,将成为我医保产品遭遇的首起反补贴调查。
而放眼近年来,从保障措施到反倾销,再到反补贴,欧美发达国家利用这三大贸易救济措施轮番修筑贸易壁垒以抵制“中国制造”。到如今,由欧美率先发难的对华反补贴措施显然已经开始向南美地区“传染”。
“强权”使人恐惧,也使人警醒。统计显示,近4个月以来,我国医药产品遭遇的贸易救济案件总量已超过2009年和2010年发案量总和。
分析来看,目前对华贸易救济案件呈现四大特点:一是涉案产品出口金额较高,如欧盟对我酒石酸日落复审案涉案金额约为2400万美元,印度对我病员监护仪反倾销调查预警涉案金额达到1600万美元;二是调查主体集中在传统医药市场一些长期激烈竞争的产品上,未来该领域或将展开贸易博弈,导致贸易摩擦发案率短期内迅速飙升;三是涉案品种呈多样化趋势。除传统的大宗原料药以外,监护仪、二氟核苷(一种抗癌专利药)和分娩模拟器等我国部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多项国际专利高新技术医药产品,也正成为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新目标;四是多家国内龙头企业涉案,影响甚广。
“手段绝不可能比目的更重要”,诚如叔本华所言。事实上,迫使进口国将主要贸易救济手段从保障措施和反倾销转向反补贴的一个最大动因,是当前WTO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而认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已指日可待,届时再针对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将变得相当困难,显然,具有针对性的反补贴相对好用。
值得注意的是,与业界早已熟知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首先,反补贴的应诉主体是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其次,反补贴的调查范围和影响时间较之反倾销更为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涉及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同时,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此外,必须引起足够重视的是,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一旦在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此即意味着,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其他政策优惠待遇,都将被视为对该产品执行反补贴税的条件。
自2006年美国率先打破不对“非市场经济体”实施反补贴的长期政策后,欧盟亦开始尝试重新修订反补贴法,试水对华贸易救济政策“变脸”。近日欧盟对我铜版纸实施反倾销与反补贴双重贸易救济手段,即为仿效美国做法之举。而继欧美尝到贸易救济措施的甜头后,作为我对南美地区最大出口目的地国家的墨西哥,亦开始出现向欧美学习的苗头,进一步表明我对外贸易环境变化日趋复杂,竞争亦更加激烈。
时逢我国各行各业正在积极推出“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在此,建议业界不要忽略外贸环境的剧烈变化以及各国重新修正贸易保护政策的苗头,应提前介入制定相对应之举措。尤其对享有出口补贴或退税政策的行业鼓励出口的品种,应制定相应发展风险预警机制,将未来变化因素提前考虑进去。从长远来考虑,为鼓励行业有序发展,避免恶性竞争向国际市场扩散,应从产业顶层设计入手,将贸易风险扼制在源头。在保护产业安全的同时,有策略地维护“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才可不再任由“强权”随意驱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