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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对药师提出更高要求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5月1日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同时施行。其中,《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固然与药品零售企业关系密切,而《处方管理办法》却也不该被药店“高高挂起”,尤其是对于广大的驻店药师来说……——编者于5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首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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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同时施行。其中,《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固然与药品零售企业关系密切,而《处方管理办法》却也不该被药店“高高挂起”,尤其是对于广大的驻店药师来说……
                               ——编者
  于5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处方标准。这就要求广大药师要尽快学习《处方管理办法》,以便在工作中能正确审核处方,为合理用药把关。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如此详尽的规定对于促进合理用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非常重要。可这些规定要落到实处,药师的作用必不可少。如果医师按规定开了方,药师不按规定审方,合理用药的目的还是不能完全达到。再说,处方“透明”后,患者在取药时向药师咨询的机会增大,如果药师把关能力不足,不但把关不力,甚至会误导患者。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了药师对处方用药适宜性的审核责任,由此对药师专业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对处方用药适宜性的审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如果药师审方时,其中任意一项缺失,都是没有尽到责任,都可能给患者安全用药造成损失,都可能因此而受到处罚。
  因此,面对《处方管理办法》给药师提出的更高要求,药师一要增强责任感,二要增强专业能力。只有责任感,没有相当的业务能力,处方有问题可能也审不出来;有业务能力,没有强烈的责任感,“问题处方”也会从眼皮底下溜过去。
  (于健)
作者: 20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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