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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附件1 2011年广东省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