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显示 收起
2016年辽宁省关于做好省级医药储备管理职责调整衔接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6〕66号)
各省级医药储备企业: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工作职责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调整至省卫生计生委。为做好医药储备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药品器械处负责。
二、请各企业接到通知后立即与我委建立联系,将医药储备相关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报至我委药品器械处,确保有应急需求时省级医药储备可及时调用。
药品器械处联系方式如下:
处长:张 强
联系电话:024-23381253 13386881555
副处长:周海霞
联系电话:024-23371079 13998828771
传真:024-23388779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66号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药品器械处(邮编:110005)。
电子邮箱:lnypqxc@163.com
特此通知。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