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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施行 增加多项内容

来源:网络
摘要:据来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信息,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近些年我国药品流通市场发生的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后的《办法》较原《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增加了多项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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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来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信息,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针对近些年我国药品流通市场发生的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后的《办法》较原《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增加了多项新内容。例如《办法》中规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均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范又)

(转载自《光明日报》)

作者: 200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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