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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业新动向:监管触角延伸至医药物流

来源:医药经济报
摘要:编者按:随着医药产业的发展和医药流通体制的改革,医药物流逐渐发展为药品销售流通的重要方式。在药企和医院仓库检查时,通常可以见到药品包装箱上贴有物流标签,其中载有发货地、收货地、发货人、收货人、日期、件数等内容,这些信息可以为查出药品经营活动中的某些违法行为和问题药品提供参考。根据物流标签查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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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随着医药产业的发展和医药流通体制的改革,医药物流逐渐发展为药品销售流通的重要方式。在药企和医院仓库检查时,通常可以见到药品包装箱上贴有物流标签,其中载有发货地、收货地、发货人、收货人、日期、件数等内容,这些信息可以为查出药品经营活动中的某些违法行为和问题药品提供参考。

  根据物流标签查出的问题药品

  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我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生产的葡萄糖注射液,药品生产日期为2008年1月5日,而包装箱上的物流标签显示发货日期为2008年1月7日,间隔仅2天,显然不合乎药品检验周期的规律,经核实,生产企业未等检验报告发出,即先行销售药品。

  挂靠经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在监督实践中,一些药品代理商为规避检查,往往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把相关文件、发票和记录准备得较为齐全,因此很难从中发现破绽。但有时候通过物流标签就可以查出其挂靠经营的本质。

  前不久笔者在某医院仓库检查时,发现一批山西产的注射用头孢噻肟钠,包装箱上的物流标签显示是从太原发往枣阳,收货人为李某。但执法人员向药库主任询问这批药品的来源时,药库主任却说是从武汉某公司购进的,挂靠经营露出了破绽。原来这批药品是李某个人采购的,他通过向经营公司支付5%的过票费,取得了资质和发票,然后将药品销售到医院。

  未按要求低温运输储存。《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然而,药品运输是一个动态过程,监管难度大,通过物流标签检查不失为一种好办法。实际上,我国现有的专业药品物流公司并不多,且一般物流公司没有冷链运输设备。今年我局就查出多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发运需冷藏的药品,如注射用头孢硫脒、注射用头孢呋辛钠、多西他赛等抗生素和抗癌药品。

  加强物流行业监管

  物流行业特别是现代物流是近年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它往往借助快递公司或邮政系统等渠道运行,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封闭严等优点。这种方式如果与小规模、多批次、隐蔽化、流动性强的药品非法经营活动相结合,将会给药品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为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除了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外,还必须与时俱进,延伸监管触角,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监管。一是深入开展市场调查,掌握辖区物流企业(邮政企业)基本情况,要把从事过药品运送的物流公司作为重点对象,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广泛宣传药品储存、运输相关规定,引导物流企业自觉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三是严格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防止违法药品入境、过境。四是完善监管制度,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以堵塞监管漏洞,实现长效监管。
作者: 徐超 作者: 200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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