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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原料药“正名” 注意区别制剂与原料药

来源:医药经济报
摘要:“‘原料药’的说法是国人的发明,在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真正能称为‘药品’的是我们国内的制剂产品,欧美称之为drugproduct。而‘原料药’则被称为drugsubstance或API,即药物活性成分。”国内某原料药企业质量技术总监G说。“没有人质疑原料药生产对药品最终质量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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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料药’的说法是国人的发明,在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真正能称为‘药品’的是我们国内的制剂产品,欧美称之为drug product;而‘原料药’则被称为drug substance或API,即药物活性成分。别小看这概念上的简单区别,其带来的影响大着呢。”国内某原料药企业质量技术总监G说。

  “没有人质疑原料药生产对药品最终质量存有一定的影响,但毕竟原料药只是一种药物活性成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药品,在监管上应该体现出原料药与制剂的应有区别。”G认为,目前的监管没有体现出这种区别;相反,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正在征求意见的新GMP标准等,在原料药注册审批、GMP条款等方面,原料药企业多少仍有些无所适从。

  G强烈建议,在强化原料药市场监管的同时,应针对原料药的特别属性及实际情况,积极创新或简化对原料药的上市申请、注册程序等部分环节。

  在中国国情及目前情况下,原料药注册有其一定的必要性,但应像欧美等西方国家那样首先明确原料药的法律地位,然后才是针对性地加强监管。考虑到目前监管部门人手相对不足、监管技术及手段相对滞后等具体情况,这种做法是实事求是、符合国情的,也有利于原料药产业做强、做大。

  笔者认为,厘清“原料药不是‘药’”,不会对产业发展带来损害甚至出现严重的质量隐患问题。

  首先,药品质量是生产制造而不是检验、检查出来的,更不能靠大呼隆式的“运动”来保证药品质量,因此,厘清“原料药不是‘药’”,有利于树立正确的生产和监管理念。

  其次,目前真正应关注并加强监管的是化工产品冒充原料药生产的问题。化工产品进入药品生产环节不仅造成很大的质量隐患甚至事故,而且严重扰乱了原料药市场秩序,从监管、成本、竞争等方面对原料药企业都是不公平的。据报道,美国礼来公司治疗ED的创新药他达拉菲原料药就遭到江苏某化工厂的仿制,法院最终判决该化工厂停止生产并销毁所有用于生产他达拉菲的设备,赔偿礼来公司的损失;此前,辉瑞公司上市的万艾可原料也遭遇类似情况。一些化工企业为了规避监管,打着生产化工原料的“幌子”,实际上是在未经批准擅自生产药品,而去年底推广的对化学原料药生产、销售和使用实施电子监管的办法,只能管得住原料药企业,却无法根绝化工厂的假冒。

  在这方面,各地也多有反映。2008年8月浙江省药品研究注册沙龙《第六次例会会议纪要》显示,与会代表“对原料药要实行电子监管均有不同看法,认为原料药与药品不同,虽然也要有批准文号才能销售,但不等同于药品,应向国际高标准看齐,实行DMF管理。”借鉴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特别是DMF管理理念,是基层原料药企业的强烈呼声。

  对原料药的“正名”问题,在此提出一些建议,仅作参考:

  第一,明确原料药的法律地位。尽快在相关法规中制定原料药工艺变化、起始原料等指导原则,以便管理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有法可循。

  第二,简化原料药注册及变更审批程序。区别对待原料药的上市申请和制剂的上市申请;区别对待原料药的变更。

  在审批程序上,建议根据变更对药品质量、疗效的影响,将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和微小变更;对于明显影响药品质量、疗效的重大变更可由国家局审批,同时增加必要的毒理、药理实验等;对于一般变更和微小变更,可转为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以缩短审批时间。随着现代医药产业发展,制药工艺突飞猛进,制药设备加快更新换代,导致设备变更和工艺变更日益频繁,这种变更目的在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医药生产的装备水平和创新能力,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积极的做法,对类似的变更,应考虑缩短审批时限并予以支持。

  第三,在GMP方面,对原料药和制剂制定不同的GMP规范,实施不同层次的监管政策以及监管力度、监管频次等。欧美等国正是如此实施的,国内新版GMP中却没有引入原料药(API)和起始物料的概念。显然,如果没有给出原料药的定义,就不能确定一个物料是否按照GMP来执行;如果没有给出起始物料的定义,就无法确定GMP现场检查的起点在哪里。根据新版GMP附录2第二条的规定“原料药生产的起始点必须按注册批准的工艺执行”,如此执行,最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各原料药企业都按最短的工艺来申报以逃避监管。



作者: 200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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