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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的管理,规范GLP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GLP资格认定是国家对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实施GLP情况的检查认定和监督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LP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检查人员的资格确定、培训和考核;负责GLP资格认定的组织、审批以及国际GLP的互认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技术部门负责承办研究机构GLP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研究机构GLP资格认定的资料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根据本机构条件自愿申请资格认定。非临床研究机构按其从事非临床研究的条件和能力分为两类:
A类:具备承担药物安全性评价所有试验项目条件和能力的非临床研究机构
B类:具有从事单项或几项安全性评价试验的条件和能力的非临床研究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
第六条 申请资格认定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应具备有符合GLP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并能按GLP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第七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按GLP要求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及各功能实验室,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专题负责人和一般工作人员。
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或其它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质量保证部门应具有与本机构规模及所从事工作内容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人员,并能独立开展工作;非临床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学历,具备所承担研究工作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人员、专题负责人以及主要工作人员均应定期接受GLP培训和相应的专业培训,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GLP培训合格证书;非临床研究机构要建立和保存反映工作人员GLP培训和专业培训情况的档案。
第三章 仪器设备与设施
第九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的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配置应满足研究工作的需要,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保养、校正、维修等。
第十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按GLP要求设置动物饲养室、动物检疫室、样品处理室、各功能实验室、资料档案保存室,以及清洁消毒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若使用有生物危害性的动物、微生物等材料的,应设立专门的实验室。各种实验设施之间应相互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 动物饲养设施应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照明等环境条件,环境条件的设置与调控应与所使用动物的品系和级别相适应。
第四章 管理制度与质量保证
第十二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来保证其研究符合GLP规范。
第十三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的质量保证部门应切实担负责任,对本机构的设备设施,实验条件、实验全过程实施质量保证,确保本机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全过程符合GLP要求。
第十四条 委托其他研究机构协助完成部分研究工作时,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并对该部分研究实施质量保证。
第十五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十六条 凡申请资格认定的研究机构,应按规定填报《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报送以下书面资料和电子版:
一、《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办研究机构报送批准立项文件);
二、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三、实施GLP情况自查报告;
四、机构人员情况表(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研究人员、动物饲养人员等)
五、实验设施、设备情况;
六、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七、实验室及动物房平面布局图(包括人流、物流、空气洁净度等级等);
八、其他GLP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资格认定的申请受理和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
第十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技术部门负责对研究机构所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组应由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有资格的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和GLP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技术部门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资格认定合格的研究机构颁发资格认定合格通知书,并予公告;对资格认定不合格的研究机构,书面通知其资格认定检查结果;对需整改的研究机构,发出限期整改的通知书,研究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经审查合格后,发给资格认定合格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对资格认定合格的药物非临床品研究机构,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四年进行一次核查后更换资格认定合格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资格认定的非临床研究机构,再次资格认定申请与上次资格认定申请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6个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临床研究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发现较严重的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对资格认定合格的非临床研究机构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药品研究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或经监督检查不符合GLP要求的已通过资格认定的研究机构,将撤销其资格认定合格的批准,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2年内不受理其再次资格认定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资格认定的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按规定缴纳资格认定费用。未按规定缴纳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予资格认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登记备案代码: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
研究机构名称 |
中文 |
| ||||||||||||||
英文 |
| |||||||||||||||
隶属机构 |
| |||||||||||||||
地址 |
中文 |
(邮编: ) | ||||||||||||||
英文 |
| |||||||||||||||
机构性质 |
法人代表 |
机构人数 |
||||||||||||||
机构负责人 |
职务 |
职称 |
||||||||||||||
质量保证负责人 |
职务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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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
申请认定研究项目
|
试验项目:‚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 ‚ 反复给药毒性试验 ‚ 生殖毒性试验 ‚ 致突变试验 ‚ 致癌试验 ‚ 各种刺激性试验 ‚ 依赖性试验 ‚ 其它毒性试验(药代、毒代等) 样品: ‚ 一般样品 ‚ 具有放射性或其它生物危害性样品 | |||||||||||||||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资格认定检查工作程序
(征求意见稿)
一、职责与权限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技术部门承办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资格认定申报资料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资格认定申请和资料审查
(一)非临床研究机构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报送《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二)申请资料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受理并形式审查后,转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技术审查部门。
(三)技术审查部门应在申请资料接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现场检查
(一)对通过资料审查的非临床研究机构,应在资料审查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三人组成;检查组成员应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具备有资格认定检查资格的人员。
(三)局指定的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并根据被检查单位情况派员参加,监督、协调检查方案的实施,协助组长草拟检查报告。
(四)被检查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1名人员协助工作。
(五)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制订现场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内容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组成员、检查内容及要求等。
(六)实施现场检查前,应通知被检查单位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通知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
(七)现场检查实施时,应召开启动会议,内容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说明有关事项,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及确定被检查药品研究机构的现场检查陪同人员等。
现场检查陪同人员限1~2人,应是被检查的非临床研究机构负责人或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熟悉本机构药品非临床研究整体情况,能够准确回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八)三名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及检查标准实施检查并分别独立打分,评分表经输入计算机数据库综合处理后得出检查结果。
(九)现场检查组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评定,拟定现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要经检查组成员全体通过并签字。
综合评定期间,被检查机构人员应回避。
(十)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宣读综合评定意见,被检查单位可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综合评定意见做出解释和说明。如有争议,必要时须核实。
四、检查资料的整理和审核
(一)检查组应整理好现场检查资料(包括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评分表、被检查机构的申述等),经检查组成员签字并装袋贴封后,提交局指定的技术部门。
(二)局指定的技术部门在接到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对检查报告和评分表计算机综合评定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五、资格认定的批准
(一)局指定的技术部门的审核意见经局安全监管司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资格认定的决定。
(二)审批结果分为“合格”、“整改后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对审批结果为“合格”的药品研究机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资格认定合格通知书”,并予公告;对审批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或“不合格”的研究机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资格认定检查结果
附件3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资格认定检查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在药品研究中贯彻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根据我国GLP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资格认定检查标准。
资格认定检查标准作为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资格认定检查的依据,是以我国GLP规范为基础,对GLP规范的每一条款以评分表形式进行细化和量化,目的在于便于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减少主观误差。
资格认定检查标准的起草主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格认定检查标准根据GLP规范对软硬件的要求,从内容上分为六部分,按总分1000分,权重分配如下:组织机构和人员,250分;实验设施,250分,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200分;标准操作规程(SOP),100分;研究工作实施,150分;资料档案及管理,50分。从形式上,细则中的各检查项目,对应GLP规范条款进行编号,以方便检查人员参照。
二、资格认定检查标准对有些GLP中比较抽象和笼统内容以附件的形式加以具体化,增加可操作性。如对动物饲养设施、实验室设置、仪器设备的配置、实验动物的饲养与管理分别以四个附件给出了参考指标和有关要求。
三、鉴于GLP实验室因规模不同,从事研究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其得分总值也会不同。规模小的实验室,得分低,但也可能是符合GLP要求的实验室。因此不适合简单地以总得分来评定一个实验室是否符合GLP。以检查项目的合格率来评定,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但各项目是否合格应以分数来量化,避免主观误差。本资格认定检查标准采取检查人员打分,结合计算机计算项目合格率来评定。
四、检查结果分为:合格,整改后合格,不合格三种情况。未达到合格情况,要给出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五、由于GLP是对药品非临床研究机构整体要求的规范,软、硬件任何一部分不合格,都会直接影响到整个机构是否符合GLP。因此,计算合格率时,,既要计算总的合格率,也要计算各部分包括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41项)、实验设施(26项)、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20项)、标准操作规程(21项)、研究工作的实施(55项)、资料档案(15项)的合格率。同时将一些不能满足就会严重影响试验结果的项目设为重点项目(带“*”者),并对这些项目的设立更高的合格率要求。对严重影响GLP的条款,可设定否决项。
六、资格认定合格标准如下:
1)合格: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为资格认定合格,发给资格认定合格通知书:
a)所有174项内容合格率在75%以上(含);
b)每大项内容(共6大项)中各项合格率在70%以上(含);
c)带星号的项目合格率大于90%(含)。
2)整改后合格: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限期整改后再资格认定,符合合格条件者颁发资格认定合格通知书,否则为不合格。
a)所有174项内容合格率在65%以上(含);
b)每大项内容(共6大项)中各项合格率在60%以上(含);
c)带星号的条目中各项的合格率大于80%(含)。
3)不合格:条件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满足者,为不合格,发出不合格通知书。
七、整改后合格与不合格的区别
整改后合格的机构,可得到监督管理部门优先检查,检查方式可采取简捷方式,检查内容只针对原检查不合格项目。检查资格认定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须从新申请资格认定,监督管理部门按新申请资格认定的方式内容进行检查。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GLP认定检查标准(评分表)
检查项目 |
检查方法 |
分值 |
结果 |
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总项目数:41) 总250分 | |||
*4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 |
查组织结构图和查有关人员 |
20 |
合格, 不合格 |
4.1配备机构负责人; |
5 |
| |
4.2配备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和相应的质量保证工作人员; |
5 |
| |
4.3具备相应的研究人员; |
5 |
| |
4.4制定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各级 人员职责明确 |
5 |
| |
5 非临床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 |
60 |
| |
5.1具备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
查有无违规记录和试验记录 |
5 |
|
5.2具备相应的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完成所承担的研究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 |
查工作人员履历(学历、培训情况、工作经历) |
10 |
|
5.3熟悉GLP的基本内容,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
抽查,考核(3-5人) |
10 |
|
5.4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与所承担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
抽查,考核SOP(3-5人) |
10 |
|
5.5及时、准确和清楚地进行实验观察记录; |
检查试验记录 |
10 |
|
5.6对实验中发生的可能影响实验结果的任何情况及时向专题负责人书面报告; |
查原始记录 |
5 |
|
5.7着装符合所从事工作的性质,遵守个人卫生和健康预防规定, 确保供试品、对照品和实验系统不受污染; |
工作服的着装要求、清洁措施 |
5 |
|
5.8定期体检, 患有影响研究结果可靠性的疾病者, 不得参加研究工作. |
查体检制度、体检记录 |
5 |
|
*6 非临床研究机构负责人: |
90 |
| |
6.1具备医学或药学或其它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
查机构负责人履历表 |
10 |
|
6.2具备全面负责非临床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组织管理的能力; |
查业务能力和运行状态 |
5 |
|
6.3建立了反映工作人员学历、专业培训及专业工作经历的档案材料; |
查挡案资料 |
5 |
|
6.4能够确保具备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各种设施、设备和实验条件; |
查整体情况 |
5 |
|
6.5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 职责明确,能按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
查各试验室人员配置 |
10 |
|
6.6聘任质量保证部门的负责人,并确保其行使本规范规定的职责; |
查质量保障部门记录 |
5 |
|
6.7有各项研究项目的主计划表,掌握各项研究工作的进展; |
查主计划表,询问 |
5 |
|
6.8组织制定和修改标准操作规程,并促使工作人员掌握与各自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
查SOP和抽查工作人员对各自的SOP是否明确 |
5 |
|
6.9在每项研究工作开始前, 聘任专题负责人; |
查任命书 |
5 |
|
6.10如存在更换专题负责人的情况,有更换的原因和时间的记录; |
查更换记录 |
5 |
|
6.11审查批准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 |
查试验方案和总结报告是否签名,是否知晓其内容 |
10 |
|
6.12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 详细记录采取的措施; |
查记录 |
10 |
|
6.13能够确保供试品、对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符合要求; |
查原始记录 |
5 |
|
6.14与协作或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
查书面合同 |
5 |
|
*7 质量保证部门(QAU)的组成与开展工作: |
50 |
| |
7.1 QAU独立开展工作; |
10 |
| |
7.2 QAU人员的数量和非临床研究机构的规模相适应; |
查质保部门人员表 |
5 |
|
7.3保存有非临床研究机构的主计划表、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的副本; |
查质保部门记录 |
5 |
|
7.4有审核实验方案、实验记录和总结报告的记录; |
查质保部门记录 |
5 |
|
7.5有对研究项目的监督审查的计划、检查的内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的详细记录, 并在记录上签名; |
查质保部门记录 |
10 |
|
7.6有定期检查动物饲养设施、实验仪器和档案管理的记录; |
查质保部门记录 |
5 |
|
7.7及时向机构负责人和专题负责人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 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并写出检查报告; |
查质保部门记录 |
5 |
|
7.8参与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保存标准操作规程的副本。 |
查质保部门记录 |
5 |
|
*8 专题负责人: |
30 |
| |
8.1 每项研究项目均聘有称职的专题负责人 |
查任命书 |
3 |
|
8.1能够全面负责该项研究工作的运行管理; |
检查工作组织进行情况 |
3 |
|
8.2制定实验方案,提出修订或补充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的建议,分析研究结果,撰写总结报告; |
查书面记录 |
3 |
|
8.3严格执行实验方案的规定,若有修改,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
查书面记录 |
5 |
|
8.4确保参与该项研究的工作人员明确所承担的工作,并掌握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
抽查 |
5 |
|
8.5掌握研究工作的进展;检查各种实验记录,确保其及时、直接、准确和清楚; |
询问 |
3 |
|
8.6详细记录实验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和采取的补救措施; |
查原始记录 |
5 |
|
8.7实验结束后, 将实验方案、原始资料、应保存的标本、 各种有关记录文件和总结报告等, 送资料档案室保存;
|
查档案室 |
3 |
|
实验设施(共26项) 总250分 | |||
*9应具备符合GLP要求的实验设施: |
15 |
| |
9.1各种实验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
查现场 |
5 |
|
9.2各类设施布局情况,防止交叉污染措施; |
查现场及布局图 |
5 |
|
9.3不同设施要求的环境条件。 |
查现场及布局图 |
5 |
|
*10 动物饲养管理设施 |
105 |
| |
10.1 动物饲养设施设计合理、配置适当,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 |
查现场及布局图(附件 ) |
60 |
|
10.2不同种属动物或不同实验系统的饲养和管理设施; |
查现场及材料 |
5 |
|
10.3动物的检疫和患病动物的隔离治疗设施; |
查现场及材料 |
5 |
|
10.4收集和处置试验废弃物的设施; |
查现场及材料 |
5 |
|
10.5清洗消毒设施; |
查现场及材料 |
10 |
|
10.6供试品和对照品含有挥发性、放射性和生物危害性等物质时,应设置相应的饲养和管理设施。 |
查现场及材料 |
10 |
|
10.7 实验动物设施的布局及人员、动物、物品的流向合理,可以避免交叉污染。 |
|
10 |
|
*11 饲料、垫料、笼具及其它动物用品的存放设施: |
20 |
| |
11.1具备; |
查现场及材料 |
5 |
|
11.2各类设施的配置应合理,防止与实验系统相互污染; |
查现场及材料 |
5 |
|
11.3易腐败变质的动物用品的保管措施。 |
查现场及材料 |
10 |
|
*12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处置设施: |
20 |
| |
12.1接收和贮藏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设施; |
查现场 |
10 |
|
12.2供试品和对照品的配制和配制物的贮存设施。 |
查现场 |
10 |
|
13 功能实验室 |
(附件二) |
60 |
|
13.1一般毒理试验 |
查现场 |
10 |
|
13.2 生殖毒理试验 |
查现场 |
10 |
|
13.3 致突变实验室 |
查现场 |
10 |
|
13.4一般药理实验室 |
查现场 |
10 |
|
13.5 毒代实验室 |
查现场 |
10 |
|
13.6使用有生物危害性的动物、微生物等材料的专门实验室。 |
查现场 |
10 |
|
14 实验资料保管设施: |
|
20 |
|
14.1实验方案; |
查现场 |
5 |
|
14.2各类标本; |
查现场 |
5 |
|
14.3原始记录; |
查现场 |
5 |
|
14.4总结报告及有关文件档案; |
查现场 |
5 |
|
15 所从事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 |
10 |
| |
相应的环境调控与管理设施 |
查现场 |
10 |
|
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及其管理(共20项) 总200分 |
|||
16 仪器设备与管理 |
60 |
| |
16.1仪器设备配备合理(与研究工作相适应; |
查现场及仪器清单〔附件三) |
20 |
|
16.2放置地点合理; |
查现场 |
5 |
|
16.3专人负责保管; |
查现场 |
5 |
|
16.4定期进行检查、清洁保养、测试和校正; |
查现场及仪器使用、维护、校正记录 |
10 |
|
16.5仪器设备的性能稳定可靠; |
查现场及仪器使用、维护、校正记录 |
10 |
|
16.6在放置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备有该仪器设备保养、校正及使用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 |
查现场 |
10 |
|
16.7具有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测试、校正及故障修理有合格的记录。 |
查相应记录 |
10 |
|
17 实验用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管理 |
60 |
| |
17.1 专人保管; |
查现场 |
5 |
|
17.2接收、登记和分发的手续; 批号、稳定性、含量或浓度、纯度和其它化学特征记录正确。 |
查记录 |
10 |
|
17.3 贮存保管条件适当; |
查现场 |
10 |
|
贮存的容器贴有标签, 标示明确(品名、缩写名、代号、批号、有效期和贮存条件); |
查现场 |
10 |
|
17.5分发过程中避免污染或变质的措施; |
查现场 |
5 |
|
17.6分发的供试品和对照品标示及时准确,记录完整; |
查现场和记录 (标签,批号及分发、归还的日期和重量) |
10 |
|
17.7供试品和对照品与介质混合时,混合的均匀性、混合物中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浓度和稳定性的测定。混合物标签标示正确(失效期亦应载明)。 |
查现场和记录 |
10 |
|
18实验室的试剂和溶液 |
查现场和记录 |
10 |
|
18.1均贴有标签, 标明品名、浓度、贮存条件、配制日期及有效期等。 |
|
5 |
|
18.2试验中不得使用变质或过期的试剂和溶液。 |
|
5 |
|
*19 动物的饲养、管理和使用 |
40 |
| |
19.1实验动物选用、饲养和管理,动物饲料的选用符合要求(附件四) |
查现场和记录 |
20 |
|
19.2动物饲养室内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及杀虫剂符合要求,并有详细记录(不影响实验结果, 记录其名称、浓度、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时间等) |
查现场和记录等。 |
5 |
|
19.3对动物的饲料和饮水定期检验, 确保其符合营养标准以及影响实验结果的污染因素低于规定的限度; |
查记录 |
10 |
|
19.4保存有动物饲料和饮用水定期检验结果的原始记录。 |
查记录 |
5 |
|
标准操作规程(共21项) 总100分 | |||
*20 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 |
50 |
| |
20.1制定有完整的SOP以及编辑和管理SOP的规范: |
5 |
| |
20.2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接收、标识、保存、处理、配制、领用及取样分析; |
查SOP |
5 |
|
20.3动物房和实验室的准备及环境因素的调控; |
查SOP |
5 |
|
20.4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校正、使用和管理; |
查SOP |
5 |
|
20.5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
查SOP |
3 |
|
20.6实验动物的运输、检疫、编号及饲养管理; |
查SOP |
3 |
|
20.7实验动物的观察记录及实验操作; |
查SOP |
3 |
|
20.8各种实验样品的采集、各种指标的检查和测定等操作技术; |
查SOP |
3 |
|
20.9濒死或已死亡动物的检查处理; |
查SOP |
3 |
|
20.10动物的尸检以及组织病理学检查; |
查SOP |
3 |
|
20.11实验标本的采集、编号和检验; |
查SOP |
3 |
|
20.12各种实验数据的处理; |
查SOP |
3 |
|
20.13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
查SOP |
2 |
|
20.14标准操作规程的编辑和管理; |
查SOP |
3 |
|
20.15非临床研究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的其它工作。 |
查SOP |
1 |
|
21 标准操作规程的管理、执行情况: |
50 |
| |
21.1经质量保证部门签字确认; |
查SOP |
10 |
|
21.2经机构负责人批准; |
查SOP |
10 |
|
21.3将失效的标准操作规程除一份存档之外均应及时销毁; |
查SOP |
10 |
|
21.4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改、生效日期及分发、销毁情况存档;标准操作规程的存放方便使用; |
查SOP |
10 |
|
21.5研究过程中任何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操作都经专题负责人批准,并在原始资料中加以记录; |
查SOP |
5 |
|
21.6标准操作规程的重大改动,经质量保证部门确认,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 |
查SOP修改记录 |
5 |
|
研究工作的实施(共55项)阶段 总150分 | |||
22 专题名称与代号 |
10 |
| |
22.1每项研究均有统一的专题名称或代号: |
3 |
| |
22.2在有关文书资料及实验记录中统一使用该名称或代号。 |
查原始记录 |
3 |
|
22.3实验中所采集的各种标本均标明专题名称或其代号、动物编号和收集日期。 |
查原始记录 |
4 |
|
23 试验方案的审查: |
20 |
| |
23.1有专题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 |
查原始记录 |
5 |
|
23.2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 |
查原始记录 |
5 |
|
23.3经机构负责人批准; |
查原始记录 |
5 |
|
23.4接受他人委托的研究, 实验方案经委托单位审查认可。 |
查原始记录 |
5 |
|
24 实验方案的内容: |
20 |
| |
24.1研究专题的名称或代号及研究目的; |
查试验方案 |
1 |
|
24.2非临床研究机构和委托单位的名称及地址; |
查试验方案 |
1 |
|
24.3专题负责人和参加实验的工作人员姓名; |
查试验方案 |
2 |
|
24.4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有关理化性质及生物特性; |
查试验方案 |
2 |
|
24.5实验系统及选择理由; |
查试验方案 |
2 |
|
24.6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来源和等级; |
查试验方案 |
2 |
|
24.7实验动物的识别方法; |
查试验方案 |
2 |
|
24.8实验动物饲养管理的环境条件; |
查试验方案 |
1 |
|
24.9饲料名称或代号; |
查试验方案 |
1 |
|
24.10实验用的溶媒、乳化剂及其它介质; |
查试验方案 |
1 |
|
24.11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方法、剂量、频率和用药期限及选择的理由; |
查试验方案 |
1 |
|
24.12所用毒性研究指导原则的文件名称; |
查试验方案 |
1 |
|
24.13各种指标的检测频率和方法; |
查试验方案 |
1 |
|
24.14数据统计处理方法; |
查试验方案 |
1 |
|
24.15实验资料的保存地点。 |
查试验方案 |
1 |
|
*25 研究过程中实验方案的修改: |
10 |
| |
25.1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 |
查试验方案修改记录 |
4 |
|
25.2机构负责人批准; |
查试验方案修改记录 |
4 |
|
25.3变更的内容、理由及日期,与原实验方案一起存档。 |
查试验方案修改记录 |
2 |
|
26 实验实施过程中: |
|
20 |
|
26.1专题负责人全面负责研究专题的运行管理; |
查专题负责人 |
5 |
|
26.2参加实验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执行实验方案, |
抽查工作人员 |
10 |
|
26.3发现异常现象时及时向专题负责人报告。 |
抽查工作人员 |
5 |
|
*27 数据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
20 |
| |
27.1记录是否及时、直接、准确、清楚和不易消除; |
查原始记录 |
5 |
|
27.2注明记录日期, 记录者签名; |
查原始记录 |
5 |
|
27.3记录的数据需要修改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认, 并注明修改的理由及修改日期, 修改者签名。 |
查原始记录 |
10 |
|
28 动物出现非供试品引起的疾病或出现干扰研究目的的异常情况时处理符合要求: |
10 |
| |
28.1立即隔离; |
查原始记录 |
3 |
|
28.2需要用药物治疗时,是否经专题负责人批准; |
查原始记录 |
3 |
|
28.3有详细记录治疗的理由、批准手续、检查情况、药物处方、治疗日期和结果等; |
查原始记录 |
2 |
|
28.4治疗措施是否不干扰研究结果的可靠性。 |
查原始记录 |
2 |
|
29 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
20 |
| |
29.1撰写及时;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5 |
|
29.2经专题负责人签名盖章;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5 |
|
29.3经交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审查和签署意见;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5 |
|
29.4经机构负责人批准。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5 |
|
30 总结报告内容: |
13 |
| |
30.1研究专题的名称或代号及研究目的;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1 |
|
30.2非临床研究机构和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1 |
|
30.3研究起止日期;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1 |
|
30.4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 批号、稳定性、含量、浓度、纯度、组分及其它特性;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1 |
|
30.5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来源、动物合格证号及发证单位、接收日期和饲养条件;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1 |
|
30.6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剂量、方法、频率和给药期限;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1 |
|
30.7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剂量设计依据;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1 |
|
30.8影响研究可靠性和造成研究工作偏离实验方案的异常情况;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1 |
|
30.9各种指标检测的频率和方法;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1 |
|
30.10专题负责人和所有参加工作的人员姓名和承担的工作;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1 |
|
30.11分析数据所用的统计方法;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1 |
|
30.12实验结果和结论;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1 |
|
30.13原始资料和标本的贮存处。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1 |
|
31 总结报告经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需要修改或补充时是否符合要求: |
7 |
||
31.1注明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理由和日期;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2 |
|
31.2经专题负责人认可;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2 |
|
31.3经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审查和机构负责人批准。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3 |
|
资料档案(共15项) 总50分 | |||
*32 归档材料完整 |
25 |
| |
32.1实验方案; |
查资料档案 |
3 |
|
32.2标本; |
查资料档案 |
3 |
|
32.3原始资料; |
查资料档案 |
3 |
|
32.4有关文字记录; |
查资料档案 |
3 |
|
32.5总结报告的原件; |
查资料档案 |
3 |
|
32.6与实验有关的各种书面文件; |
查资料档案 |
3 |
|
32.7质量保证部门的检查报告; |
查资料档案 |
4 |
|
32.8取消或中止原因的书面说明。 |
查资料档案 |
3 |
|
*33 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
25 |
| |
33.1资料档案室有专人负责,并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 |
查资料档案 |
5 |
|
33.2实验方案保存至药品上市后五年以上; |
查资料档案 |
3 |
|
33.3实验标本保存至药品上市后五年以上; |
查资料档案 |
3 |
|
33.4实验原始资料保存至药品上市后五年以上; |
查资料档案 |
5 |
|
33.5实验文字记录保存至药品上市后五年以上; |
查资料档案 |
3 |
|
33.6总结报告及其它资料的保存至药品上市后五年以上; |
查资料档案 |
3 |
|
33.7质量容易变化的湿标本, 如组织器官、电镜标本、血液涂片及生殖毒性试验标本等的保存期, 应以能够进行质量评价为时限。 |
查标本保存情况 |
3 |
|
否决项 |
|||
1.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
|||
2.有意欺瞒和干扰检查人员的检查 |
|||
|
附件一.动物饲养设施条件要求
小动物:1)屏障系统(万级),适用于SPF级动物;
2)亚屏障系统(十万级),适用于清洁级动物;
3)开放系统,适用于普通级动物。
大动物:1)亚屏障系统(十万级),适用于清洁级;
2)开放系统,适用于普通级动物。
动物实验设施(设备)环境条件指标(静态)参考表
项 目 |
指 标 | |||||
小鼠、大鼠、豚鼠、地鼠 |
犬、猴、兔、猫、猪 | |||||
屏障环境 |
隔离环境 |
普通环境 |
屏障环境 |
隔离环境 | ||
温度 ,℃ |
20~25 |
16~26 |
18~22 | |||
日温差 ,℃≤ |
3 |
4 |
3 | |||
相对温度,% |
40~70 | |||||
换气次数,次/h |
10~20 |
20~50 |
8~10 |
10~20 |
20~50 | |
气流速度, m/s |
0.1~0.2 | |||||
压强梯度,Pa |
20 |
100~150 |
棗 |
20 |
100~150 | |
空气洁净度,级 |
10000 |
100 |
棗 |
10000 |
100 | |
落下菌数,个/皿≤ |
3 |
无检出 |
30 |
3 |
无检出 | |
氨浓度,mg/m3≤ |
14 | |||||
噪声,dB≤ |
60 | |||||
照度,1x |
工作照度 |
150~300 | ||||
动物照度 |
15~20 |
100~200 | ||||
昼夜明暗交替时间,h |
12/12 或 10/14 |
注:表中氨浓度指标为动态指标
附件二:根据开展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需要设立相应实验室的要求
1.开展全套GLP实验的研究机构,除GLP规范中要求的设施外,还应具备以下实验室:
(1)一般毒理实验
动物解剖室
临床血液、尿、粪、生化指标等检测室
病理组织标本制作、镜检室
(2)生殖毒理实验
动物解剖、标本制作室
(3)致突变实验室
细胞、Ames、及微核实验室
(4)一般药理实验室
(5)毒代实验室
(6)动物检疫室
2.开展部分GLP实验的研究机构,可根据开展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设立相应的实验室
附件三:根据研究工作的内容必须配备常用的仪器设备
1.开展一般毒理实验应具备以下仪器设备
血球计数仪
血清生化分析仪
尿分析仪
血液凝固测定仪
眼底镜
心电图机
离心机
动物用、样品用天平
生物显微镜
普通冰箱
冷冻切片机
标本脱水机
染色机
组织制刀机
磨刀机
2.开展生殖毒理实验应具备以下仪器设备
实体显微镜
3.开展致突变实验应具备以下仪器设备
净化工作台
生化培养箱
实体显微镜
菌落计数仪
低温冷冻离心机
生物显微镜
荧光显微镜
匀浆机
低温冰箱(-80℃)
细胞离心机
37℃培养箱
45℃烤箱
恒温水浴箱
消毒、灭菌设备
4.开展一般药理实验应配备以下仪器设备
5.开展毒代动力学实验应配备以下仪器设备
附件四.对药品非临床研究中使用的实验动物及饲养管理的要求
1.用于药品非临床研究的实验动物,应来自具有国家统一核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具有该单位出具的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2.药品安全性评价研究中使用的实验大鼠、小鼠应符合无特定病原体(即SPF)动物的标
准,豚鼠应符合清洁级动物的标准。以上动物的供应者应同时提供动物种群的近期健康及
病原微生物检测结果。
3.对从外部新接收的实验动物,应进行隔离检查,经确认健康无病后才能使用。
4.在研究中对实验动物进行处置、观察,须进行一段时期的饲养时,应对每只动物给予清楚的标记,标记方法包括体染、耳标、耳孔等。
5.不同种的动物不应饲养于同一饲养室内;同种但用于不同研究实验的动物一般也不应饲养于同一室内。当必须饲养于同一饲养室内时,应有适当的分隔及标记措施。
6.动物饲养盒、笼、架以及其它动物用品应定期清洁消毒。
7.垫料材质应对实验无影响。应经常更换垫料,保持动物盒、笼内清洁、干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