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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现代护理学杂志2006年第3卷第8期

浅谈法律意识在护理管理中的作用

来源:中华现代护理学杂志
摘要:医疗纠纷在不断地增加,然而在护理管理中目前还普遍存在着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护理日常工作繁忙,工作量大,与患者接触最多,因而用法律规范护士的行为,提高自觉性,已势在必行。随时随地都要“以病人为中心”,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需。【关键词】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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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随着学法普法、知法懂法和执法力度的加强,人们应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渐成常识。医疗纠纷在不断地增加,然而在护理管理中目前还普遍存在着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护理日常工作繁忙,工作量大,与患者接触最多,因而用法律规范护士的行为,提高自觉性,已势在必行。随时随地都要“以病人为中心”,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需。

    【关键词】  法律意识;护理管理;探讨

    人们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已渐成常识。因学法普法,知法懂法和执法力度的加强,医疗纠纷也不断在增加,然而在护理管理中还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护士日常工作繁琐,与患者接触最多,因而规范护士的行为,提高自律性,已势在必行。现对护理管理中的法律意识做如下探讨。

    1  护理行为的法律性

    护理行为是指护士在实现基本使命的同时所进行的基础护理、环境调整、保健教育、辅助诊断等方面的行为。部分是由护士独立完成,部分是执行医生的医嘱。通常人们认为护理行为是有益无害的,实际上并不完全如此。护士对患者做的每项治疗、护理,都包含着一种伤害,如果这些行为符合要求,方法正确,则对患者起到治疗作用,最终达到使之康复的目的;反之,护理人员操作失误,药物本身发生毒副作用,就会给患者带来危害。静脉输液对患者是一种常规治疗的有效途径,但输液前护士未进行三查七对,患者输入带有细菌、杂质等有害物质的液体,引起严重的感染或者并发症,这种对患者造成的伤害是法律所不容的。因此,护士不但要知法懂法,更要执法,以此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现代护理“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也要注意符合医疗原则,不可疏忽大意或过分迁就患者,否则造成的过失可能无法挽回。如果不按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办事,出于爱面子,该查的没查,该做的皮试而不做,导致患者发生过敏反应、休克死亡等,这样不但使患者身心受到不必要的伤害,更重要的是使医护工作丧失了职业道德,触犯了法律。因此护理工作事关人命,轻者失职之过,重者致死致残,构成渎职罪。

    2  护理管理中的法律意识

    护理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护理可

    以为正确及时的诊断治疗提供重要线索和依据,对解除患者痛苦、缩短病程、预防并发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护士准确、细致、耐心、周到、严谨的护理服务,不仅是护理事业的内在要求,更重要的还是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的真实体现。

    护理工作的实际意义,决定了必须强化护理管理的法律意识,从法律的角度来规范护士的言行,进一步明确护理中的各种规定和技术操作规程在法律上的意义。如各级护士职责,各种工作制度(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抢救制度等),要主动将这些制度和职责用法律意识中的义务去强化,从而确保护理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真正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

    3  加大普法力度,增强法律意识

    护理管理者要将普法工作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联系现实存在的医疗纠纷的典型病案,以及报刊新闻媒介,关于医疗事故的报道,引以为戒。护士长是护理一线最基本的管理者,首先要带头学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按规章制度办事,严格要求自己,要不断组织大家学习,考试,利用各种会议宣传强调,要经常评判护理工作的得失。由此可见,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与护理管理工作是相辅相成的。所以要用法律规范护士的行为。

    4  讨论

    从患者入院到康复出院的全过程,护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均有可能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我们必须做到懂法执法,防患于未然,对自己负责,更重要的是对患者负责。使护理制度、职责落实到实处,确保患者和护士的权益受到保护。随时随地都以病人为中心,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

    作者单位: 409600 重庆,彭水县汉薇中心医院

  (编辑:李建伟)

作者: 谢太香 200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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