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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福利院切除两智障少女子宫医生称类似手术常见
据4月21日《东方早报》报道,4月16日前后,一则关于“江苏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将两名智障少女送进南通市城东医院做了子宫切除手术”的帖子在一些知名论坛流传,发帖人自称是城东医院的一名“青年医生”。
记者于4月20日前往南通市采访,江苏省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南通市民政局有关人士均向记者证实,南通市已就此事成立了调查组,“司法机关已经介入”。但是截至当日,涉及此事的医院领导、医生不但表示此种事情早已有之,还坚持认为他们“在做一项公益事业”。
这则被广泛转载的帖子内容如下:“前天,医院来了两名少女,是南通市儿童福利院送来的,两名智力有障碍的女孩子,大约十三四岁。有人告诉我,她们是来做阑尾切除手术,我当时就奇怪,好好的切什么阑尾?后来,她们看的是妇科。昨天,她们进行了手术,天啊,被切除的竟是子宫……手术是在福利院再三要求下做的,福利院的人说,两名女孩最近来了初潮,收拾起来非常麻烦,以后性成熟之后会更麻烦,反正她们也不能结婚生育,现在切了她们的子宫,省了许多麻烦。两名女孩现在还昏睡着,懵懵懂懂住在我院四楼病房里。”
该帖子还称,福利院和医院双方签订协议称,一切后果由少女的监护人福利院承担。“我看了病历,两名女孩子的子宫都没有任何问题,更没有器质性病变。”
记者在城东医院采访时,一名汤姓副院长在面对记者时情绪激动。他向记者表示:首先,福利院为两名少女做手术的事情应该去问福利院和民政局,如果对医院有什么看法,可以去问卫生局;另外,手术的技术问题可以去咨询专家;最后,关于病人的情况属于病人的个人隐私,医院无权奉告。汤副院长认为,医院对此事没有责任。
但是随后记者再次找到汤副院长,他说,是福利院先找到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通院)妇科要求给孩子做子宫切除手术,通院妇科医生再找到城东医院反复协商,“考虑到是一项公益事业,我们就做了这个手术。”
记者辗转联系到正在福建出差的通院妇科大夫王晨毅,他是此次手术的主刀大夫之一。他告诉记者:“我们是搞专业的,对法律问题不是特别熟,”同时,此次手术,他和城东医院都没收一分钱,“完全是义务的,当作一件公益事情。
在南通市民政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两名女孩是因为长期痛经而做手术的。
城东医院妇科一名医生表示,对智障残疾人、精神病人切除子宫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尽管此前城东医院并未听说做过这种手术,但“在很多医院都发生过”。
该医生说,因为她们有智障,处理月经几乎不能自理,“因为不懂,往往弄得自己身上、床上到处都乱七八糟,而这个情况每个月都有。最关键的是,子宫对她们来讲也没有用处。虽然切除了子宫,但是卵巢还在,并不影响她们的女性特征。”
■特别观点
■福利院应积极履行其扶养或者监护职责,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福利院以智障少女经期收拾麻烦和“也不能结婚生育”为提出施行切除手术的理由,如果查证属实,则不仅严重侵犯了两名少女的基本权利,而且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医院是救人的不是害人的。医院只有在病情治疗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否去掉病人的某些器官或身体的某些部分,否则既违反医德,也违反法律。医院及主刀医生的行为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嫌疑,应当依法承担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同时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议题一:福利院是否有权决定对两名智障少女实施子宫切除手术?
主持人:两名智障女孩进入青春期,月经来潮,福利院为了管理方便,竟让医院干脆将这两名少女发育正常的子宫一切了之。此事件一经报道,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哗然。作为女孩监护人的福利院是否有权作出这样的决定?如何认定福利院的这种行为?
鲁哈达:智障少女享有与正常人平等的生命健康权和生育权,任何人无权剥夺。本案中,福利院作为两名智障少女的监护人,理应保护智障少女的人身权利,无权剥夺智障少女的生命健康权和生育权。该福利院在我国目前法律尚未规定限制智障人士生育权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切除两名智障少女的子宫,不仅违背了《民法通则》有关监护人的职责,更侵犯了智障少女的生命健康权和生育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宋绍富:法律设定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损害他们的利益。本案中,福利院作为两名少女的监护人,无权因为怕麻烦切除少女健康的子宫,该行为严重侵害了两名少女的人身健康权,已涉嫌刑事犯罪。虽然切除两智障少女子宫其意是为了使两女孩减少日常生活不便更好地生活,并无伤害故意,但对伤害结果的出现存在过失,应负刑事责任。
王秀梅:福利院应积极履行其扶养或者监护职责,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福利院以智障少女经期收拾麻烦和“也不能结婚生育”为提出施行切除手术的理由,如果查证属实,则不仅严重侵犯了两名少女的基本权利,而且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三种,即: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有关精神病。对于本案应客观地分析两名少女的智障程度,是否达到严格禁止结婚的标准。这种检验是通过医学进行的,而不是福利院某人可以自行下结论。其次,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宗玉:福利院无权决定对两名智障少女实施子宫切除手术。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福利院的行为应当从以下两方面来认定:1.福利院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嫌疑,其与医院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嫌疑。2.福利院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福利院不能以任何借口来侵害公民的健康权,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来逃避责任。所谓的智障少女能否结婚、能否生育、平时生活是否给福利院添麻烦都不是理由。
许身健:福利院与两少女之间属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鉴于两个女孩都是弃婴,福利院应视为两少女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显然,福利院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监护人的职责,而且构成了对被监护人人身权利的侵害。
范伯松:福利院的行为民事上是侵权,刑事上是犯罪。智障少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最基本的人格权,不容任何人非法侵害。福利院是两名智障少女的监护人,但监护权的行使必须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为必须之前提。然而,福利院为两名少女实施子宫切除手术的出发点却完全出于为了自身“省事”的目的,不惜将两名花季少女视为自己豢养的“阿猫阿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