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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切除少女子宫案被告请求改判无罪

来源:news.sina.com.cn
摘要:本月5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南通儿童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作出判决:4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南通儿童福利院副院长陈晓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原南通儿童福利院院长缪开荣、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手术医生王晨毅、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医生苏韵华等3人被判处管制6个月。(7月6日A3曾作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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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5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南通儿童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作出判决:4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南通儿童福利院副院长陈晓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原南通儿童福利院院长缪开荣、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手术医生王晨毅、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医生苏韵华等3人被判处管制6个月。(7月6日A3曾作报道)

  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近日从“南通子宫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处获悉,对此判决,4被告人均表示不服,并于日前委托辩护律师向南通市中院递交上诉状。4被告人请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无罪。

  争议一

  是医疗措施还是“伤害行为”?

  一审判决认为,在法律没有规定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女性智障患者切除子宫的情况下,4被告人将两少女子宫切除,伤害两少女的主观故意明显。即使两少女真的“痛经”,在没有穷尽各种治疗方法前,按医疗规程,亦不能随意切除子宫,这不符合医疗手段和规程;而以假想的“意外受孕”作为切除理由无法律依据。

  而4被告人认为,做子宫切除手术是为了提高两少女的生活质量,解除她们痛经的痛苦,防止意外受孕,降低护理难度,在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和动机,在行为上是正常实施的医疗措施。

  争议二

  手术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法院认为,子宫是女性身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少女子宫被切除使她们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被破坏,身体健康权受到侵犯,因此4被告人的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符合“故意伤害罪”。

  辩方则认为,两少女属重度智障(智商分别为27、23),其生育权利已被法律所剥夺,福利院正副院长的行为只是“剥夺”了两名重度智障少女的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的生育权,其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南京鼓楼医院医务处的《关于南通市儿童福利院两智障青春期少女子宫次全切除案的鉴定意见》认定,两智障少女手术切除子宫有适应证,手术并未违反医疗常规。

  争议三

  被告人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

  法院认为,缪开荣、陈晓燕作为两少女的监护人(儿童福利院)的领导,无权作出伤害两少女身体健康的决定,也无权损害其身体以“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两人的行为不属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个人承担。

  缪开荣的辩护人则称,由儿童福利院决定实施手术,符合民法关于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规定。陈晓燕认为,其行为是代表儿童福利院的职务行为。王晨毅的辩护律师也认为王实施手术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应成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此外,4名被告人还辩称他们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专家:应冷静反思法律的缺失

   多位法学、医学专家称,要冷静反思“南通子宫案”折射出的我国法律在“智障人群特殊保护”方面缺失的问题,并建议用立法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引发的社会伦理冲突。

  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冷明祥教授称,“如果手术前,能提请政府、残联、学者组成第三方团体参与审议,本案就不会引发如此的风波。”且可防止监护人滥用权利、医院滥施手术,使智障女等“特弱者”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该事件从程序伦理的角度看,是有缺陷的。”南京医科大学医学伦理学副教授陈亚新称,绝育手术通常以自愿为前提,有些病人(如重度精神障碍)无法行使自主权,且又无亲属监护人时,儿童福利院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主张。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力认为,“能否以手术方式对智障人的生理、生活加以改善”、“以何种程序获得手术许可”、“以何种方式进行手术”等问题,需以立法的形式作出社会选择。李力建议,类似案件在程序上需提高审判等级,如由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进行一审,并由最高法院进行二审。

早报记者 李克诚 魏华兵

作者: 200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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