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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上午,南通市儿童福利院传达室的工作人员以“最近有流感和周六休息”拒绝了记者进入福利院的要求。记者和工作人员聊起兰兰和琳琳(均为化名)的事情,工作人员明确地说“她们俩现在不在福利院”,说起她们到底在什么地方,工作人员给出了“不知道”、“好像在职工家里”和“政府安排处”三种截然不同的说词。工作人员略显无奈地告诉记者:“这几天有几拨记者先后都来过我们福利院,我的工作就是整天和记者纠缠。按我们的规定的确是不能让人随便进出,可他们就是不信。”
在聊天中记者发现,<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对切除智障少女的子宫有着相同的认识:“她们将来又不能结婚,就算结婚了按国家规定也是不能生孩子的,这样(切除子宫)对她们又没有害处,还能减少给她们自己带来的麻烦,也能降低老师的工作强度。”
医院方拒绝采访
记者去儿童福利院的前一天下午来到南通市城东医院。在4楼住院部“病人出入院情况登记”上记者只看到本月14日有一人入院,但并未看到两名智障女孩兰兰和琳琳的姓名。不论是在住院部还是在妇产科,针对兰兰和琳琳的任何问题记者得到的回答都是相同的,“你上7楼去找随便哪一位院长,我们不知道”。在7楼一位不愿透露自己姓名的工作人员说:“兰兰和琳琳已经不在医院了,我们接到上级主管单位通知,这件事情正在调查中,在此期间我们一概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但该工作人员拒绝透露“上级主管单位”是什么单位。
参与手术医生不知踪迹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医生王晨毅是参与这次手术的医生之一,记者试图找到这位医生。“他出了一些事,我们已经好几天没有见到他了,打他的手机和小灵通也打不通,”王晨毅的同事告诉记者,“我们不太清楚是什么事,但我们看到新闻他因为给人做手术惹了一些麻烦。”
此前有媒体报道,“参与此次手术的一位医生已于4月21日从福建赶回南通,当日即被警方带走。”记者就此询问王晨毅的同事,“好像吧,我们也都是听说。现在医院都是这么流传的,但是院领导并没有正式说过什么。”据王晨毅的同事介绍,王医生是一位相当不错的医生,业务能力很强,很有责任心,对病人也尽心尽力,“如果真的被抓了就太可惜了”。
记者多次拨打王晨毅家中的电话,前三个电话在响过几声后随即被挂断,从第四个电话起就始终是忙音。
多方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
兰兰和琳琳的事情经媒体披露后,城东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儿童福利院、卫生局、民政局对媒体一律采取回避的态度,拒绝记者的采访。
记者被多次拒绝后找到南通市委宣传部,宣传部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兰兰和琳琳的事情引起了江苏省相关部门和南通市委、市政府的关注。南通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已经成立调查组专门就此事展开调查,4月20日和21日江苏省卫生局、民政局和公安局的工作人员陆续赶往南通参与调查,整个调查组超过20人。
另据了解,调查组围绕兰兰和琳琳是否智障、她们的子宫是否被切除以及相关部门和相关人的责任认定等问题展开调查。
“我们也希望此事能尽早调查清楚,”南通市委宣传部的工作人员说,“调查清楚后我们会及时向大众公布调查工作的进展及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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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者一样有性需求
广东省计生专科医院副主任医师郑立新曾专门对智障人士的生育进行过调查,调查结果显示,40%的智障者查不出致残原因,“也就是说目前医学对其致病成因尚不清楚,也无法确定其是否具遗传性”;另外的60%智障者致残原因已查清楚,除个别疾病外多数并不具遗传性,“多数是产前创伤及产后感染造成的”。
广州市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主席赖琼芳曾透露,轻度智障者在成年后与正常人一样有性需求。然而,国内的智障者性教育却仍是一片空白。国内特教学校做得最好的也仅能进行青春期教育,主要就是教育男智障者如何处理生理冲动,女智障者如何处理月经及自我保护。
福利院和医院涉嫌过失伤害罪
南通市福利院有没有权利决定与医院签订切除智残少女子宫的协议?医院切除健康子宫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主任、曾为辽宁省副省长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宋绍富认为,此案有两个特点:第一,两名智障少女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能力;第二,医院切除的是正常健康的器官。基于这两点,他认为,此案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民事侵权,而应定性为刑事犯罪。他说:“从报道内容来看,福利院要求医院切除子宫的原因是两名智障女孩月经无法自理,福利院为避免麻烦才切除。所以说,福利院的最终动机并非恶意,不是故意伤害。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尽管福利院要求医院切除子宫的本意不是恶意,但因切除的子宫恰恰又是健康的子宫,所以说,福利院与医院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伤害,从伤害鉴定标准来看,毁人子宫就是重伤害。重伤害应承担刑事责任。”
他认为医生的行为还违反了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相应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医院明知两名女孩的子宫是健康的,但还是切除了,这就严重违背了技术操作规范,并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处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宗玉说,根据民法规定,福利院虽然是两位少女的监护人,但没有权利替其决定是否摘除子宫及其他器官。监护人要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做违反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更不能伤害被监护人身体。根据报道内容,王宗玉也认为福利院和医院及医生都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王宗玉还说,如果此案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其造成的后果对于“不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人是非常不利的,甚至还会出现切除肾、肺等人体其他器官而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的事情。
擅切健康子宫违背医学伦理
“如果仅仅是为了避免经期护理的麻烦而切除智障少女的健康子宫,是非常不人道的,也严重违背了医学伦理。”北京妇产医院产科主任医师赵黎看到有关“南通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宫”的消息后,表示十分震惊。
赵黎主任说,尽管只要卵巢尚存,就不会影响女性的性特征,但是子宫是女性身体上最大的一个生殖器官,要参与内分泌的过程。一旦子宫被切除,卵巢排出的卵子将脱落在腹腔内并被人体吸收,女性将丧失生育能力和月经的周期变化。尤其是处于青春发育期的少女,她的内分泌会因此受到影响,对发育有所不利。
而且,不论是子宫切除还是其他手术,都可能对身体产生一定的影响或伤害,并存在一定的风险,譬如麻醉风险等等。只有当手术所获得的益处明显超过疾病对身体产生的损害,或者这个疾病有可能危及生命时,才可以考虑手术的手段。即使出于治病或救命的正当医学理由必须切除子宫,医生也应该向患者及家属说明情况,征得签字同意后才能手术。
因为目前医学上对于智障的致病成因尚不清楚,也无法确认其具备遗传性,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智障人士的婚姻没有限制,智障女性结婚生子的情况也比较多。赵黎主任认为,福利院和医生无权剥夺智障少女的生育能力。
“作为医生,应该尽一切可能保护女性对于子宫的拥有权和使用权,没有必要的切除手术坚决不能做。”赵黎主任说,“即使是四五十岁的、不再有生育要求的女性,如果她长了特别大的子宫肌瘤,我们在手术中也要像剥橘子一样细心,能保留的部分一定要尽量保留,不能一切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