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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医院索赔28万元 女婴母亲一审败诉
本报郑州讯一名早产女婴在医院治病期间,只因其母亲外出借钱长期不回,女婴后被医院送至福利院,不久该女婴病死。伤心母亲谢蕊在将医院等四家单位告上法庭讨要监护权败诉后,又再次将郑州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8.306万元(本报曾对此事做过报道)。昨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判决谢蕊败诉。
2003年6月26日,谢蕊在郑州某医院早产一女婴,后因女儿出现早产窒息症状,被转到郑州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其间,谢蕊向医院交了1.42万元医疗费用。同年8月22日,院方通知说孩子已痊愈,但必须将欠下的费用交清才能将孩子接出院。谢蕊称,当年9月22日,她借够了钱去接孩子出院时,医院却拒不让见,让她在家等消息,结果她找了半年也不见孩子踪影。直到2004年4月中旬,她通过各种途径才得知,孩子已被医院通过郑州大石桥办事处和郑州市民政局转送到了社会福利院。谢蕊找到福利院,福利院声称孩子早在2003年10月就已经死亡了。
2004年7月30日,谢蕊将郑州市妇幼保健院、郑州市社会福利院、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大石桥办事处告到法院,讨要监护权,要求四被告归还孩子。
经过法院一二审最终认定,谢蕊的孩子已死亡,因此谢蕊要回孩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谢蕊一直坚持认为:“孩子当时在医院已治好了,怎么到福利院半个月就死了呢?”并且女儿是正住院治疗的患者,不是收养对象,医院也不是女儿监护人,不能随便将其送出去。于是,谢蕊再次将郑州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8.306万元。
在法庭上,院方的解释是,医院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医院是医疗机构,不是社会福利单位,在谢蕊欠医疗费的情况下,医院还是积极为孩子治病,之后还曾努力和她联系,但一直联系不上,最终才将该女婴认定为弃婴,并依法联系办事处,将孩子送进了郑州市社会福利院,送养程序完全合法。同时,医院在法庭上还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谢蕊支付尚欠的医疗费9000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无法与谢蕊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依法定程序将婴儿送至福利院,其送养行为没有过错;女婴死亡是由于疾病引起,与医院送养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原告请求。
至于谢蕊拖欠的9000多元的医疗费,虽然属实,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依法驳回医院的反诉。线索提供金研□记者赵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