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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亟需“充电” 半数药师作用未体现

来源:医药经济报
摘要:■华中科技大学药学院曹燕一年一度的湖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近期如期开展。作为湖北省国家执业药师培训机构之一的华中科技大学药学院,每年有众多执业药师来这里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方式以面授为主。笔者因此有机会了解到当前湖北省执业药师在数量、技术水平、法律保障等许多方面都亟待改善,这也是国内执业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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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中科技大学药学院 曹燕

  一年一度的湖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近期如期开展。作为湖北省国家执业药师培训机构之一的华中科技大学药学院,每年有众多执业药师来这里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方式以面授为主。笔者因此有机会了解到当前湖北省执业药师在数量、技术水平、法律保障等许多方面都亟待改善,这也是国内执业药师真实现状的一个缩影。

  半数药师作用未体现

  最近,笔者和同事对前来参加继续教育的执业药师进行了随机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565份,获得有效问卷486份,问卷收回率为86.02%。

  在执业药师类别方面,“药学”类别的有364人,占74.9%,“中药”类别的有118人,占24.3%,另外还有4人(占0.8%)是“药学与中药”。我们可以看出,当前的执业药师队伍中,专业背景以药学类的占大头,中药的相对较少。说明当前医药市场中执业中药师较为缺乏。

  在学历方面,“中专”67人(占13.8%),“大专”227人(占46.8%),“本科”183人(占37.6%),“研究生”9人(占1.8%)。从被调查者学历的分布来看,当前湖北省的执业药师队伍中,以大专和本科层次的学历为主(共计为84.4%),说明执业药师的素质还是比较高的,一般均接受过正规的大学学历教育,还有一些是研究生学历。

  在工作单位性质方面,“生产企业”的执业药师有110人(占22.6%),“批发企业”的执业药师有89人(占18.4%),“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有95人(占19.5%),“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有168人(占34.6%),“综合性”的有24人(占4.9%)。药师在药店的工作岗位方面,由于担任店长、经理占较大比例,其基本职能无疑会部分或全部为管理职能所取代,其作为执业药师的作用也相应会被削弱,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高可能受到阻碍。

  在被问及“需要在哪些专业知识方面进行继续教育”时,被调查者的回答大多和所在单位性质和所从事工作岗位有密切联系。如,来自生产企业的执业药师大多关注前沿制剂技术与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和检验标准等;而来自批发企业的更多地希望了解物流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知识、GSP规范等;来自零售企业的往往关心GSP和GPP,药品分类管理,最新的OTC法律法规等;从事销售和管理的则希望了解行业经济的趋势和医药市场发展的现状。

  在日常工作中,认为执业药师作用“充分体现”的有17人(占3.5%),“基本体现”的有204人(占41.9%),“未能体现”的有265人(占54.5%)。认为自己作用得到充分体现的主要是来自于医药商业企业的执业药师,而来自于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普遍认为作用未得到体现。执业药师即使发挥了作用,也显得过于传统,不能满足患者的需求。如,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量非常有限,更谈不上收集不良反应信息。而在发达国家,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不仅要审核大部分处方,还要积极地提供以患者为中心,旨在改善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药学服务”。

  从调查结果来看,只有较少数的执业药师(16.7%)认为单位重视执业药师的工作。认为目前执业药师的社会地位“不高”的有243人(占50.0%)。执业药师的社会地位和技术价值之所以尚未体现,一方面由于我国民众长期以来“重医轻药”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普通老百姓医药知识的缺少,人们还没有意识到执业药师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药店聘用执业药师增加了经营成本,有些药店配备了执业药师但营业额并未增加,所以执业药师没有引起经营者的重视。各种原因使执业药师的社会地位和技术价值尚未体现出来。

  绝大多数执业药师都认为“政策完善”是当前促进执业药师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就执业药师的管理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调查选项中,“领导支持”和“工作条件完备”也是影响执业药师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说明在当前执业药师的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来自上层的支持和更加便利的工作条件。

  在回答“继续教育对工作水平的提高是否有帮助”的问题时,有69人(占14.2%)认为“有很大帮助”,有291人(占59.9%)认为“有点帮助”,有114人(23.5%)认为“帮助不大”,有12人(占2.4%)认为“没有帮助”。从这一结果我们看到,尽管有大多数执业药师对继续教育的提高作用给予了积极评价,但仍有部分执业药师认为当前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内容难以满足自身需要,不能满足自己的期望。

  执业药师缺乏法律保障

  国家有关法规明确要求,执业药师必须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对完善执业药师的知识结构、提高执业药师的业务素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执业药师法律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其法律地位、职责不明确,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实践中带来许多问题,致使医疗机构不重视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在上岗、培训、人员流动及待遇等具体问题上,遇到许多困难。如:执业药师按规定要求参加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有的执业药师所在医疗机构没有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以上客观原因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导致了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积极性不高。

  有关立法不完善、执业药师缺乏法律保障,不仅直接影响药学人员的素质及药学服务质量,而且涉及到13亿人民的用药安全与生命健康,是影响整个国家健康保障制度的社会性问题。只有不断完善执业药师的法律保障制度,提高执业药师的地位,充分保障其各种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所提供的药学服务质量。

  笔者认为,要解决执业药师的问题,一方面,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执业药师通过各种渠道(当前执业药师获取药学信息的主要来源依次是单位培训、专业书籍、电脑网络、报纸期刊、同事交流和广播电视)获取药学信息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增强其药学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国家相关部门也应认真研究当前执业药师管理中的立法问题,出台相应措施支持其开展药学服务工作。如果执业药师的自身服务能力增强了,配套工作条件完备了,政策管理到位了,执业药师的作用也就会得到充分的发挥,其价值就会得到社会的认可。

  关于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立法,如日本的《药剂师法》,美国的《州药房法》与《标准州药房法》。早在2003年2月,《执业药师法》曾列入我国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当年10月,SFDA起草并上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草案,但此后一直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我国应顺应新形势的发展,加快制定《执业药师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的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且经过合法注册才能上岗,确立医疗机构执业药师在药事活动中的地位,保障医疗机构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使其责、权、利得到统一。

  同时,要提高执业药师的社会信任度和社会影响力,也应在全社会树立执业药师依法执业的理念,大力宣传实施执业药师制度的重要意义,使全社会充分认识执业药师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药店需要专业药师

  如果说医疗机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不高的话,药品经营领域中执业药师的积极性相对要高一些。因为,随着新一轮GSP到期再认证的展开以及药品零售行业准入门槛的不断提高,执业药师在零售终端的需求日益旺盛,逐渐紧缺。特别是2007年以来,武汉、黄石等地区对药店实行分级管理,规定经营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其质量负责人及处方审核人员,必须为在其任职零售药店注册的执业药师。

  然而,执业药师人才在终端的逐渐走俏,并不意味着执业药师执业能力和社会地位的必然提高。执业药师的价值体现在他能够提供良好的药学服务,帮助实现人们的健康目标。通过执业资格考试成为一名执业药师,只能表明有资格进行执业。但执业内容是随着医药行业的发展而变化的,这就需要执业药师的知识内容与结构跟上时代发展。不断更新知识,关注、了解国内外医药信息,掌握最新的医药知识和先进的医药技术。以保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准,才能得心应手地处理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

  对于广大执业药师来讲,继续教育与学习提高应该是一项及时的、长期的、广泛的、主动的,并且深入到具体工作中的日常活动。尽管国家每年组织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但作为执业药师的提高需求来讲,继续教育不应仅仅局限于每年一次,也不仅仅局限于定点继续教育活动本身,应该是一个长期的、结合自身日常工作的、主动进行的一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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