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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处方管理办法》必须解决的几大问题

来源:健康报
摘要:近日,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在京召开贯彻《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高峰论坛,对《办法》所引发的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过渡期不重视是问题卫生部医政司负责人:《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在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一些医疗机构重视不够,造成目前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其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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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在京召开贯彻《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高峰论坛,对《办法》所引发的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过渡期不重视是问题

  卫生部医政司负责人:《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在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一些医疗机构重视不够,造成目前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其实,《办法》中的许多条文,在试行规定中已经明确,包括药品通用名的使用。从《办法》的试行到部长令的发布,两年的过渡期,时间是非常充裕的,目的是让医院加强培训和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期间,卫生部请了各方面专家参与《办法》的讨论,对医院也进行了调研。去年,卫生部组织专家跟踪了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医院等,发现这些三甲医院选择的药物并不太多,一般在1100~1300种,并基本做到了使用药品通用名。在年终检查时,一些管理比较好的医院,药物选择都比较规范。

  《办法》规定了药师审方,所以,不要把药学人员当做是可有可无的。假如北京协和医院没有药师审方,就不具备药品处方调剂能力,那么就要去具备药师审方能力的北京医院调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必须要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没有配备,必须配备专或兼职药师。

  规范处方是点评的前提

  卫生部医政司负责人:处方的管辖范围不只是医生,也有药师;不仅包括门诊处方,也包括病区医嘱单。《办法》规范了处方的一般格式标准,也明确了处方权和处方点评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很重要,取消处方权,除了医生的违规行为外,大量的是用处方点评制度来实现的。

  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大魁:规范处方,通用名开方,是国际通行的方式,有利于推进我国药物政策的形成,有利于医院用药的科学管理,有利于病人安全用药和降低医疗费用。《办法》强化了处方集的管理,体现了对医院药品使用的重视。处方集是医院药事工作的基本建设。实施《办法》要注重细节,成功与否也在于细节。怎么做更能方便医生、方便药师、有利管理、造福病人,就应怎样做。如一般药品商品名只有3个字,因此,是否可以把过长的药品通用名统一简写,当然这样做需要公示和审批,像通用名为注射用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商品名:优利新),建议开方名称为氨苄/舒巴坦。药名的简写能够代表通用名含义就够了,但是,处方用通用名无论怎么写,要有可追溯性,发出的药必须有厂牌记录,供不良反应和纠纷事故追溯和查证用。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药剂科主任张幸国:不合理的处方导致不合理用药。我们要抓住《办法》在全国实施之际,加强管理,把处方点评工作落到实处。我院处方评价的实践告诉我们,虽然影响药物使用的因素很多,并且是互相关联的,但是改变这个现状是有可能的。首先政策是决定因素,其次是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战略组合。我们通过制定处方评价制度和运用电子网络系统把处方监管体系建立起来,特别是我们的软件平台设置较好,如超过处方用量的药是开不出来的,电脑会弹出警示信息框。在个体化用药上,我们还设置了15天内患者用药的记录提示框,方便医生开方。

  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宋文华:《办法》中规定,处方有两个方面:一是由医师开具,二是由药师审方调剂。近两年来,各中心城市一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运而生,医院医生开的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调配。但是到药店调配时遇到的一些问题不能回避:1.处方的真实性,开方者的处方权资格不能确认。2.从药师的现状看,2006年执业药师达到14万名,从业药师近10万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研结果显示,在近24万名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中,只有大约2.1万名分布在零售药店。目前,国内乡镇以上零售药店已超过20万家,有相当多的药店没有销售调配处方药资格。3.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做不到。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2003年收到的3万多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显示,处方药不良反应占了97.4%。所以,到零售药店调配处方用药风险性比较大。

  医保应是通用名开方的推动者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周燕:占销售额80%以上的药品是经医生处方用于患者的。由于药品消费的特殊性,使消费的最大买单者为医疗保险机构。在任何国家,医生待遇及用药水平一定会受到其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既取决于政府的关注程度以及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的财政投入,也取决于有一个正向调节的机制和相关政策的衔接配套。《办法》制定的初衷很好,但因为缺乏与购买力水平的客观衔接,使部分条款难以界定和实施。周燕建议处方管理与医保给付携起手来,在不同覆盖人群、不同保障水平基础上选择临床用药的生产供应商,在非专利、非独家的品种上特别应该选择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讲信用、有品牌、重服务的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这样有利于合理用药所体现的经济要素得到实现,也调动了国内制药企业研发的积极性。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向晖:《办法》实施后,药品流通企业面临着重新洗牌,“一品二规”使一些药品出局。为了保证自己的产品不出局,目前企业产品竞争很激烈。许多产品转型到OTC市场和诊所等,但服务的提升是大家共同的选择。

  李大魁:《办法》的执行,应该考虑跟医保报销目录的配套问题,如果开方用通用名,而有的地方医保目录用商品名,病人药费报销不便就会影响《办法》的实施。在国外,医疗保险也是通用名开方的关键推动者。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在源头上把好药品名称的审批关。

(责任编辑:石翔) [我来说两句]
作者: 200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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