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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糖尿病的药物文迪雅,在欧洲停售在美国限制使用。可16日,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发文,表示包括该药在内的12种同类产品仍可在我国继续使用,但要慎重使用。(详见今日本报A04版)
与欧盟的停售、美国的限用相比,我们的态度有点模糊,只是给出了一个“加强管理”的规定。
通知中并未列出包含罗格列酮成分药品的详尽名单,除了文迪雅,其他同类药姓甚名谁,该如何对待,也需要给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
另外,文迪雅还被列入北京、上海等省市的医保目录,在这份通知中也未提到应予以取消,这不是在变相地鼓励患者以身涉险吗?这是不是与严格管理,慎重使用有些冲突?
此前,文迪雅在国外已饱受质疑,相比来说,药监局的这份通知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我们经常强调要与国际接轨,药监局何时才能在药品监管上与国际步调保持一致呢?
本来,药品监管的原则应是“疑罪从有”,以公众的健康安全至上,如果医药企业没有充分的证据说明产品的安全性,该药品就不应上架面市。可是,药监局竟然法外开恩,对疑点重重给患者带来致病风险的“文迪雅”们网开一面,判了缓刑,着实令人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