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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合格药品再利用应遵循五项原则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有些被没收的药品经查为合格药品,对这些药品如何处理,目前存在不同意见,一些人认为应等案件结案半年后销毁,但多数人认为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再利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没收的物品除依法应当销毁的外,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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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有些被没收的药品经查为合格药品,对这些药品如何处理,目前存在不同意见,一些人认为应等案件结案半年后销毁,但多数人认为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再利用。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没收的物品除依法应当销毁的外,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私分、截留、随意损坏、随意使用等。笔者认为,没收的药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考虑到药品的特殊性(时效性强等),不便于直接上交国库或公开拍卖,药监部门作为国家授权的行政管理机构,对没收药品进行合法合理地再利用应是法律允许的。能再利用的没收药品必须是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并且经过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
  “没收合格药品再利用”应遵循五项原则。一是“分类处理”,指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按照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区别对待;二是“适当选择”,指对再利用药品应有适当的选择性,如捐赠时药品有效期距失效期必须在六个月以上;三是“兼顾公平”,指通过一定的渠道免费提供给特定群体;四是“有效监督”,指在再利用过程中,受捐赠单位应当对受赠药品制定分发、使用计划,并指导、监督使用单位(人)使用,药监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五是“公开透明”,指在再利用过程中,药监部门应通过媒体向公众告知捐赠药品的类别和数量、受捐赠单位名单、公众领用的办法等相关事项。
  “没收合格药品再利用”的途径:一为低保领取。对于非处方药,药监部门可指定设立有“低保专柜”的药品零售店作为供应网点。药监部门在再利用药品的包装上加贴专用标识,低保户凭低保证明和相关病历到药店免费领取相应药品。药店要做好登记工作,并负责指导患者用药。二为社区捐赠。对于处方药,药监部门可以会同当地的民政、卫生部门,将可再利用的药品捐赠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区)、乡镇卫生院及社会福利单位,城市低保户、残疾人员、农村贫困群众等可就近诊疗,在医生指导下免费使用。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洪山分局 傅江明
  (本版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作者: 2007-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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