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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曼千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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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常德市知识产权局派员赴厦门市,为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顺利启动了一起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并协助企业搜集、固定证据,对涉嫌侵权企业产生了一定的震慑,提高了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维权的能力。此次赴厦门协助维权,是常德市知识产权局转变服务职能的一个重要表现。就该案而言,常德既不是侵权行为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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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常德市知识产权局派员赴厦门市,为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顺利启动了一起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并协助企业搜集、固定证据,对涉嫌侵权企业产生了一定的震慑,提高了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维权的能力。 
     
  此次赴厦门协助维权,是常德市知识产权局转变服务职能的一个重要表现。就该案而言,常德既不是侵权行为地,也不是侵权人所在地,常德市知识产权局根本没有侵权纠纷处理管辖权。但常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永恒职责。根据企业的要求,常德市知识产权局派员前往厦门市,向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和指导。 
     
  此次维权行动是部门跨地域联合执法的一个典型案例,也是常德市知识产权局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打击侵权行为的一次有益尝试,得到了厦门市知识产权局的大力支持。为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厦门局做到快调查、快立案、快受理,并赶在4月2日厦门全国药品交易展览会上给涉嫌侵权的企业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邀请当地公证机关对所调取的证据进行了公证,为企业后段维权行动的进一步开展做了充分的准备。 
     
  据介绍,威尔曼公司对常德市知识产权局此行的服务相当满意,认为企业已经达到了现阶段的三个目的:使案件尽快立案受理,赶在药交会头天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加快了诉讼进程;各部门联合出击,给侵权企业产生了一定震慑,有效地遏制了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搜集、保全了证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对维权前景充满了信心。 
     
   威尔曼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于2000年经广州威尔曼公司特别授权,获得了一种专利号为ZL971089426的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具体产品为“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的药品的排他性生产使用权。经广东药学化验分析,涉嫌侵权的药品成分及比例已落入了权利人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同时,涉嫌侵权企业为拓展市场,向一些医药单位派发了招商资料,威尔曼公司曾就此在专业媒体上公开发表《律师申明《,并向两家涉嫌侵权企业发出《律师沟通函》,要求其停止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其中,“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了解到涉嫌侵权企业将在今年厦门第53届全国药品交易会上力推其涉嫌侵权产品后,威尔曼公司于是请求常德市知识产权局对其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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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经济报2005年 第60期  
     
     
     
   
 
作者: 海言 200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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