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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往来单位:
本公司与各往来单位之间的关于05年下半年的网上交易结算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我公司财务部已经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开具正式的服务费结算发票,现将相关结算注意事项罗列在后,请各相关单位按下列要求办理领取结算发票事宜。
1.结算服务费时,需交回原领取的《收款收据》或《资金往来统一票据》与福建海虹公司财务部进行结算。
2.领取的《收款收据》或《资金往来统一票据》因财务入账或其他原因不能交回的,请贵公司财务部反开《收款收据》或《资金往来统一票据》,统一票据需税局购买的正版票据。
3.正式结算后统一由福建海虹公司按实际结算金额开具服务费统一发票。
4.领取发票可以由贵公司选择直接派人前来领取或者采取邮寄两种方式,经办人直接来领取发票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盖公章),如用邮寄方式请写明邮寄地址、单位名称、收件人、电话、邮编等(邮费贵公司付费)。
5.如有疑问可咨询以下电话:0591-28378538(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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