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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药品购销无发票将按非法渠道采购论处

来源:新华网
摘要:新华网石家庄6月30日电(记者张洪河)记者从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7月1日起,河北全省范围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凡不能提供加盖税务监制章的合法发票,以及药品清单内容提供不齐全的,将一律按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论处。为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管理秩序,严把药品质量关,堵塞药品质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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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石家庄6月30日电(记者张洪河)记者从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7月1日起,河北全省范围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凡不能提供加盖税务监制章的合法发票,以及药品清单内容提供不齐全的,将一律按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论处。

  为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管理秩序,严把药品质量关,堵塞药品质量管理漏洞,确保社会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规定,对于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药品购销活动中不能提供加盖税务监制章的合法发票及药品清单内容提供不齐全的一律按照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论处;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人员备案管理制度,建立药品销售人员和经营企业业务票据印章(印模)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加大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力度,凡因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疏于管理,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假劣药械流通、使用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公布违规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企业或单位名单。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发票和药品清单的品名、品种数量及金额应一致。对于药品清单的开具日期超过合同期限,仍不能提供发票的或提供虚假发票的,一律视为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单位的药品发票(复印件)、药品清单和加盖的印章式样,应在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和购货单位存档备案。禁止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企业或有关人员代开药品销售发票或药品清单。(完)

作者: 200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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