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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专项检查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6〕4号)

来源: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
摘要: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专项检查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6〕4号)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有关医疗机构,各药品配送企业:2016年1月下旬,自治区药招办会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对12家药品统一配送企业进行了督导检查。检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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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专项检查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6〕4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有关医疗机构,各药品配送企业:
2016年1月下旬,自治区药招办会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对12家药品统一配送企业进行了督导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配送企业、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存在网下采购配送药品、拖欠药品款等违规行为。为了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自治区药招办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时间
2016年2月22日至3月22日。2月20至3月5日,各市、县(区)、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开展自查;3月6日至20日,自治区药招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市及自治区级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包括: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情况、医疗机构向配送企业回款情况、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等。
三、专项检查方式
(一)自查整改。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和市、县(区)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42号),自查本单位和本地区医疗机构贯彻执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情况;比对2015年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数据和医疗机构实际使用药品数据,核查网下采购药品的情况;比对2015年本单位和本地区医疗机构实际采购药品数据和回款数据,核查医疗机构回款情况;比对2015年本单位和本地区医疗机构采购金额前10位化学药品和前10位中成药采购使用情况,核查药品合理使用情况。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和市、县(区)要边自查边整改,对于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切实提升政策执行力。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和市、县(区)自查结束后,要形成自查报告。
(三)专项检查。自治区药招办采取查资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个市检查1家市级医疗机构、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每市随机抽取2个县(区),分别检查1家县级医疗机构、1家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1家村卫生室。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全部纳入检查。各市对市辖县(区)自查情况督导检查。
四、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严格开展自查。本次专项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和解决执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提升政策执行力,积极推进我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各市、县(区)和相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逐项进行自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所辖县(区)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二)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查中发现的网下采购药品、拖欠药品款等问题,必须立查立改,并在自查报告中进行说明。自治区药招办对于在自查中发现且已经整改的问题,持续进行跟踪监督;对于已经发现但未整改的问题,视情节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问题,全区进行通报并限期进行整改。对于在配送企业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治区药招办将依规处理。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市、县(区)在自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的专业监督作用。已经根据《自治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授权的市、县(区),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监督机构配合共同开展工作;尚未授权的,也要协调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参与专项检查。
(四)严守工作纪律。本次专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九项规定”要求,轻车简从。对于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据政策规定整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扯皮,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自治区药招办
                       2016年2月17日


 

作者: 201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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