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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部分)议价谈判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药品招标采购网
摘要:关于开展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部分)议价谈判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国办发7号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市卫生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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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部分)议价谈判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国办发7号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市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天津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卫药〔2015〕295号)等文件精神,依据《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招标采购部分)》,按照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我中心将于3月11日开始,分批次开展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部分)议价谈判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谈判范围
2015年度招标采购药品同一竞价分组中只有1家或2家成功报价并解密的药品(拟中标药品)。
二、时间要求
第一批价格谈判药品网上确定价格时间:2016年3月11日14:00-2016年3月15日17:00。后续批次价格谈判时间,请密切关注中心网站及中心微信公众号的通知。
三、议价谈判方式
采取网上应答方式。由企业在采购平台投标系统内,对专家委员会给出的“待确认价格”予以应答,根据应答结果确定中选品种和中选价格。(参见操作手册)
四、“待确认价格”的参考依据
1.经由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各省(区、市)依据“国办发7号文”招标采购后中标药品的最低价格(以下简称“招标最低价格”)。
2.暂无“招标最低价格”的药品,由专家委员会根据采集到的华北和华东十一省市(天津、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数据库最低价格给出“待确认价格”(以下简称“十一省市数据库最低价格”)。
3.既无“招标最低价格”又无“十一省市数据库最低价格”的药品,由专家根据企业报价,结合临床需求等因素给出“待确认价格”(以下简称“专家认定价格”)。
五、中选判定
企业确认“待确认价格”的确定为中选品种和中选价格。
企业不确认“招标最低价格”的按照废标处理。企业不确认“十一省市数据库最低价格”或“专家认定价格”的,该品种于我市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开始执行时,暂不执行且原执行价格废止。待后期有其它省份依据国办发7号文招标采购公示价格后,再由专家委员会认定新的“待确认价格”,进行议价谈判。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16年3月9日

 

作者: 201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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