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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之门也不可轻视

来源:医药经济报
摘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印发了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卫生部等部门联合行动,重拳出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无疑是顺应民心之举。然而,良好的动机还需正确的方法来实现,试图从行贿方面入手医治商业贿赂无异于头痛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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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印发了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卫生部等部门联合行动,重拳出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无疑是顺应民心之举。然而,良好的动机还需正确的方法来实现,试图从行贿方面入手医治商业贿赂无异于头痛医脚,其成效不会太明显。 
     
    商业贿赂是经济领域的顽疾,更是损害百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毒瘤”。数据显示,仅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今年我国把反腐倡廉的矛头指向打击商业贿赂,医药购销领域是重点之一。 
     
    治病当对症下药。商业贿赂是一个包括受贿方与行贿方在内的双边行为。没有受贿,也就无所谓行贿;当然如果没有行贿,受贿也就失去了来源。要解决好商业贿赂问题,应当明确现实存在的受贿与行贿这对矛盾之中,到底谁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很显然,受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行贿是次要方面。在当前医药购销公开、公正、公平体制尚未完全建立之前,受贿一方通常处于强势地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左右医药销售方的命运;而行贿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行贿可能会在“潜规则”的作用下被排斥出局。这当然不是医药企业(可能的行贿者)愿意看到的结果,于是一股医药购销领域的贿赂之风骤然兴起。 
     
    面对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之风,如何减少医药采购方(可能的受贿者)的受贿机会当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现在倒好,卫生部在部署工作中,却明显表现出严人宽己的态度,对受贿方用得最多的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之语,而对行贿方则要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 
     
    宽受贿、严行贿,或者说重行贿、轻受贿的作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业贿赂问题。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防范、惩处行贿上,无异于本末倒置、头痛医脚,对于医治商业贿赂之病没有实质将;性的作用。俗话说得好,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没有受贿的空间,行贿哪能大行其道?如果医药购销中的交易行为都是公平、公正、公开的,追求经济利益的,医药企业哪愿意拿钱出来行贿呢?! 
     
    既然卫生部门有精力建立行贿黑名单制度,不妨借此机会也建立一个受贿黑名单,让老百姓看清楚到底哪些医疗机构在受贿,这样或许真能起到治理商业贿赂的作用。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84期  
     
     
     
   
 
作者: 方家平 2006-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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