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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改剂型和仿制药技术门槛抬高

来源:网络
摘要:8日颁布实施的《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抬高了中药二次研发的门槛,通过提高中药改剂型和仿制品种科学合理性的要求,引导和鼓励企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的新药研发。中药简单改剂型品种属于低水平重复,浪费了资源,扰乱了中药市场秩序,还造成一些产权纠纷。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司长张伟介绍,《药品注册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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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日颁布实施的《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抬高了中药二次研发的门槛,通过提高中药改剂型和仿制品种科学合理性的要求,引导和鼓励企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的新药研发。

    中药简单改剂型品种属于低水平重复,浪费了资源,扰乱了中药市场秩序,还造成一些产权纠纷。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司长张伟介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新药的概念,对改剂型品种提高了要求,强调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改剂型的科学合理性,并应体现临床应用优势。《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根据中药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对改剂型品种的有关要求,强调必须通过临床试验来证明改剂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把对仿制药的管理理念从“仿标准”转变为“仿品种”,规定仿制药应与被仿品种在处方组成、药材基原、生产工艺过程及工艺参数等方面保持一致性,或者通过临床试验来证明与被仿制品种质量的一致性。这样,中药仿制药成本大大提高了。

    “强调改剂型的优势性和仿制药的一致性,能更好地保护原剂型和被仿品种研发企业的权益,引导中药企业走自主创新之路。”张伟说。

    在中药研发过程中,《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对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用于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中药,用于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中药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此外,为鼓励中药新药在新功能主治领域的研发,《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还对“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增加内涵,将“主治病证未在国家批准的中成药‘功能主治’中收载的新药”纳入特殊审批的范围,鼓励中药在疑难杂症和新出现疾病方面发挥治疗作用。

作者: 20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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