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erature
首页药品天地药界风云动态

隐瞒药品不良反应将受处罚

来源:泉州晚报
摘要:本报讯(记者王晓)记者从昨日举办的福建省(泉州片区)药品不良反应(ADR)监测培训班上获悉,我市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网,力争在今年内实现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70%的生产、经营企业采取互联网在线方式报告。药品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具有治疗作用的同时,也必然存在不良反应。市药监局负责人指出,药品......

点击显示 收起

  本报讯(记者王晓)记者从昨日举办的福建省(泉州片区)药品不良反应(ADR)监测培训班上获悉,我市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网,力争在今年内实现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70%的生产、经营企业采取互联网在线方式报告。  

  药品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具有治疗作用的同时,也必然存在不良反应。市药监局负责人指出,药品不良反应不同于正常的医疗事故,被通报有不良反应的药品并不表明其质量不合格,更不应与“毒药”、“假药”、“劣药”相提并论。去年,国家和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收到ADR病例报告36852份,我市去年上报的ADR病例报告有5份,今年上半年共上报12份。

  按要求,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成立ADR报告和监测工作机构,并指定专职或兼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报告和管理工作。ADR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如有严重、罕见或新的ADR,可越级报告。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于每季度前15天向市、县两级药监部门和卫生局上报,同时上报省ADR监测中心。对其中严重、罕见、新的ADR病例,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和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以有效方式报告,最迟不能超过24小时。

  对于不按规定报告或隐瞒ADR资料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ADR报告范围: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首次获准进口未满5年(自进口之日起算)的进口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满的药品、首次获准进口满5年(自进口之日起算)的进口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不良反应;其他所有怀疑而未确定的可疑不良反应。

作者: 佚名 2004-7-23
医学百科App—中西医基础知识学习工具
  • 相关内容
  • 近期更新
  • 热文榜
  • 医学百科App—健康测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