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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缺斤少两“是潜规则?标明内装300粒少了8粒

来源:health.sohu.com
摘要:“标明内装300粒药,少了8粒。胡先生说,这种药每天服3次,每次20粒,按一瓶300粒(药瓶上标明的)来计算,正好可以服用5天、15次。厂家答复300粒少8粒符合规定药总“不够吃”的谜团揭开了,但另一个问题又来了:“药品咋也能缺斤少两呢。”胡先生告诉记者,他不知道是否真的有这个规定,如果国家真这么规定的,他也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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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92,没了。这一数不要紧,长春市民胡军(化名)找出了近几个月以来,药总“不够吃”的原因。

  “标明内装300粒药,少了8粒。”胡先生说,一瓶药30多块钱呢,这不等于自己每瓶都多花1块钱么,这可得找厂家说道说道。

  消费者的困惑

  药咋总“不够吃”呢?

  胡先生近几个月一直服用一种有疏通血管作用的药物。前两天,他在长春火车站附近一药店花300多元买了10瓶。

  胡先生说,这种药每天服3次,每次20粒,按一瓶300粒(药瓶上标明的)来计算,正好可以服用5天、15次。但是,从近几个月的用药经验来看,他觉得有点不对劲:“每回吃到见底的时候,剩下的就不够20粒了。”

  是不是自己搞错了?为了弄清楚原因,胡先生这次买回药后,打开药瓶,一粒一粒地数,这可是一项挺费眼神的活。担心数错了,胡先生和家人还反复数了好几遍,可怎么数都是少8粒。

  厂家答复

  300粒少8粒符合规定

  药总“不够吃”的谜团揭开了,但另一个问题又来了:“药品咋也能缺斤少两呢?”这可得找厂家说道说道。

  “电话打到云南的厂家,对方说,国家有规定,药粒可以100粒少7粒。”胡先生告诉记者,他不知道是否真的有这个规定,如果国家真这么规定的,他也觉得不合理:“药品咋也能说少就少呢,这可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的。”

  17日,记者按照胡先生提供的药厂电话,联系到云南金不换(集团)有限公司药业分公司。该公司一位负责人毛(音)经理表示,按照中国药典最低装量检查法的规定,像胡先生所反映的该药品一瓶标注300粒少8粒是符合规定的。“最低装量检查法里有‘不少于标识装量的93%’这一条。”毛经理说。

  监管办法

  单件装量允许部分短缺

  17日,记者先后联系了质监、药监等相关部门。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计数这块的规定是,计数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小于等于50的,不允许出现短缺量;如果大于50的,允许短缺量是1%。而定量包装商品(按照计量法的规定)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上述规定的允许短缺量。而涉及到批量抽查时,要求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上述人士称。

  同时,该人士表示,药品属于特殊商品,还得看药监部门是否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和规定。17日,记者联系到了省药监局方面,但截至发稿,仍未得到一个确切的答复。

  记者还从网上查到了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最低装量检查法”,里面确实有规定:“标识装量20克以下的固体、半固体、液体制剂,每个容器装量应不少于标识装量的93%,而平均装量的话,应不少于标识装量。”照此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药品也是部分允许“缺斤短两”的。

  消协质疑

  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但是,长春市消协方面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标识为300粒一瓶的药,却少8粒,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即便是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的“短缺”是具有合规性,但厂家有义务标识类似的提醒:“本品装量、含量按规定允许在怎么一个范围内浮动。”否则就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提出索赔。本报记者黄艳丽

作者: 200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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