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显示 收起
《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并定于2月1日起施行。
这个由四川省卫生厅制定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从2009年开始至2011年,该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比例不得低于20%~60%,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50%。同级别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和销售额比例分别下调5%;同级别的肿瘤医院、藏医藏药医院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和销售额比例分别下调10%。
《管理办法》还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上挂网的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要签订阳光采购合同。要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进行考核。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扣减绩效考核管理分值、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