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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流通领域的全景分析和建议

来源:医药网
摘要:药品从生产厂家直至零售终端(医院或药店),历经多层环节,每经历一个环节,药价就被不合理地提高一次,相关报道早已屡见不鲜。为了抑制流通领域的药价虚高,我国在2000年7月7日,针对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出台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理论上,药品招标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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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我国的药价虚高困扰着广大患者。药品从生产厂家直至零售终端(医院或药店),历经多层环节,每经历一个环节,药价就被不合理地提高一次,相关报道早已屡见不鲜。

  为了抑制流通领域的药价虚高,我国在2000年7月7日,针对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出台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理论上,药品招标是一种减低交易成本的“阳光工程”,广大患者会直接受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弊端层出不穷,甚至有人认为,实行药品招标前会导致个体腐败,招标后则演变成一种集体腐败,

  上述反常现象均产生于药品流通领域,因此,有必要结合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特殊性来透视整个流通环节里的每一个环节,并借鉴国外的相关成熟经验,用以弥补我国药品流通领域中长期存在的缺陷。

  一、药品流通过程中的特殊性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至少会表现出以下四个特殊性

  (一)不完全替代性

  药品不同于其他普通商品,同类药品在使用时无法完全替代。换言之,药品在使用方面具有非常明显的专用性。

  (二)效用的两重性

  使用不当或失之监管,就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消费的信息不对称性

  患者虽然是购买主体,但药品购买的选择权却被拥有专业优势的医务人员掌握,患者不可能因为药价高或药量大而拒绝购买,因而相对被动。

  (四)需求的价格弱弹性

  药品价格的上涨对其市场需求量变动的影响甚微,药品价格即使虚高数倍,消费需求也不会因此同比例减少。

  药品的上述特殊性质,迫切要求它在流通过程中,必须将其安全性、有效性、专用性放在首位,而不是其赢利性和商品性。

  二、药品流通环节链中的利益分配

  为了能够更加详细地透视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价格上涨,在论述药品零售终端这一环节时,笔者将重点阐述医疗机构,使整个流通环节链更具有一般性和代表性。

  通常情况下,药品从出厂直至进入医疗机构,大致历经这样一条环节链:药品生产厂家―― 药品招标机构―― 药品批发公司—— 药品代理商—— 医院相关人员—— 患者。在整个环节链中,患者之前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在制定自己的“潜规则”设阻,层层设阻必然导致层层寻阻,药厂会将所有的额外费用全部计入成本,最终都将转嫁给患者。

  (一)药品生产厂家及其“销售部”――代理商

  此处有两点需要补充说明

  首先,生产厂家原本属于生产领域的范畴,为何将其纳入流通领域中论述?

  厂家虽属生产机构,但它能通过一些做法使自己获得额外的隐形收入(或者说不合理地降低了生产成本),这就相当于使药品在生产过程中暗含了一次潜在的流通过程,产生了第一次涨价。因此,从药价的不合理增加这一层面,笔者将生产厂家视为“第一个流通环节”来论述。

  其次,为何把厂家和代理商放在一起论述?

  厂家和代理商之间由于利益纽带的缘故,相互配合从来都是异常紧密,它们的操作过程也有非常多的相同之处,以致这两个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很多时候都是共同开展业务。因此在本文中,笔者暂且不把代理商做为远离厂家的独立个体,而是将其视为隶属于厂家的一个销售部门。

  1、自主定价的“软约束”

  截至2004年底,国内已有各类药品1万多种。这些药品当中,属于政府定价的,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少量具有垄断性质的特殊药品,如国家计划供应的精神、预防、免疫、计划生育及毒、剧、麻等限制性药品,约占药品总量的10%,其他药品则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定价,以促进行业竞争。在这种情形下,患者所用的企业自主定价药品范围要比政府定价的药品范围大得多。

  自主定价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药品生产企业而言,是一种“弱约束”,为其提供了巨大的牟利空间。笔者的一位药品行业熟人曾透露,该厂生产的某种药品,以前的零售价一直是21元,为了赋予外省一家有名的全国药品代理商更大的利益空间,该厂将药品的原材料、辅料及包装物等入库成本的账面金额大幅度提高,使该药品的零售价提高至45元,再凭借药品的信息不对称,最终轻易得到了当地物价局的批复文件。用那位熟人的话来说,这种手段在药品行业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2、药品的“包装翻新”

  由于许多药品在经历招标后,价格有所下降,于是一些厂家会把这些降价药“包装翻新”后再变相涨价,如增加或减少药量改变药品规格、或者由普通包装改为铝铂板盒装,价格就马上大幅度上涨。甚至很多厂家在这些药中多加一点无关紧要的成分,就申报为“新药”,换一个药品名称后,价格马上翻了几倍,然后高价出售获利。最终,药品专业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用药患者轻而易举地就范。

  3、“新瓶装假酒”现象盛行

  与前两种情况相比较,生产和销售假药给用药患者带来的危害无疑更严重。笔者谨以目前市场上的常规流程加以叙述。

  假设某销售终端本季度订厂家10万元的货,那些没卖完就已经过期的药品,一般由厂家负责全部回收。但奇怪的是,厂家并没有因回收过期药品而遭受损失。

  药厂有一个废品区,从市场上退回的过期药。按照规定,应该连同生产中的不合格药品一起归入废品区。而且,这类药品不能由企业随便销毁,必须申报当地药监局,待批准后,在药监部门的监管下集中销毁。然而,由于监管漏洞频出,过期药退回药厂的过程中,企业不愿主动申报,药监部门也往往缺席,这就让厂家有机可趁。

  很多厂家收回过期药后,至少有如下一些做法:1.对于片剂、胶囊等口服剂型,打散后再掺入新药里一起出售。甚至有的厂家嫌费事,干脆直接换了包装、生产日期就出厂。2.对于过期针剂,只要药液还未出现浑浊、沉淀等现象,就把这些针剂连同玻璃包装容器放进盛有洗涤液的大盆,用扫帚不停搅拌,洗掉药瓶上的字迹,再把这些处理后的药瓶摆到太阳下晾晒后,送进车间,打印上新的生产批号,连同尚未卖出的成品药一起重返市场,按原价销售。

  (二)药品招标机构

  在我国,药品出厂后(尤其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涵盖的药品,可享受全额或大比例报销),须经过药品集中招标这一过程,才能进入用药比率高达85%左右的医院,因此,争取中标自然成为各药品厂家的争夺焦点。

  我国目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操作过程极不规范,不仅没有达到规范药价的预期,而且参与了利益分配。招标中介机构依靠出售招标文件、乱收专家评审费、中标服务费、药品质量检验费、场租费、磁盘费、网上招标培训费等方式设阻,增加了药品的成本,企业最终把这些新增费用计入药价。患者不得不接“最后一棒”。

  根据国家规定,投标企业购买招标文件,每份只需150元。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地方的招标办却制定了“坐收渔利”的收费项目和标准。2004年1月,内蒙古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规定:投标企业在领取投标相关文件时,应交纳投标文件成本及评标费170元,在递交投标文件时,要交纳履约保证金5000元至1万元,中标签署合同后,还要按成交金额交纳1.5%的服务费;顺德市制订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标单位向其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交纳购药总额8%的保证金”;在广西玉林市,投标保证金最高可达5万元,中标后,保证金自动“变”为招标代理服务费预付款。

  诸如此类的做法,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有悖于药品招标的初衷。

  (三)药品批发公司

  具有控制药品流向、稳定货源、持续供货等重要职能的药品批发公司,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流通环节。

  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时代,我国对药品在这一流通环节中的批零差率都是严格控制的。在计划供药时,国家规定从药厂到一级批发渠道的差率是5%,一级到二级是5—8%,二级到医院、药店是15%。也就是说,总的批零差率是25%—28%,目前仍规定按此标准执行。

  但是,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它们同样参与了利益分配。

  首先,通过制定各种名义的“活动”,收取花样繁多的费用是导致药品批发公司获利增加的主要手段之一。例如,称公司要搞“促销真情大回报活动”等诸如此类的活动,强行向药品厂家或代理商收取数额不等的“赞助费”,甚至连已经撤柜的厂家也必须交,否则不予结算货款。

  再者,正如前文在“(一)药品生产厂家”中所提及,药品批发公司在药品销售过程中的操作手法和代销商也是非常相似,因此,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药品生产厂家、代销商、药品批发公司的销售人员通过多方配合,共同开展工作,其薪水和相关“业务费用”自然也会计入药价。

  有资料显示,在国外,作为中间环节的药品批发公司利润仅有1%到3%;而在我国,几乎每一种药品,批发公司的获利高达30%以上。高额利润使国内的药品批发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现已超过了12000家,大致相当于我国县级以上医院数的总和。

  (四)医务人员

  将这一环节再加以细分,可得到一个小环节链:药剂科主任 临床科室主任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药品采购人员 临床医生 财务室

  药品销售人员的通常做法如下:先和药剂科主任联系,向他介绍药品的疗效、价格以及达标情况等,同时夸大药品在全国的销量。为了博得开门红,这一关均以丰厚的物质刺激作为“敲门砖”。

  然后,在药剂科主任的协助下,销售人员将药品推荐给相关科室的主任和临床医生试用,他们的满意与否将直接关系到药品的用量,非常关键。因此,销售人员一定要向他们“有所表示”。

  相关科室主任满意和医

作者: 自动采集 200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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