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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下发《常州市药品生产企业不良行为登记管理制度》。《制度》规定,实施登记的不良行为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资质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行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为、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GMP的行为和药品生产企业其他不符合法规要求的行为等四个方面。该
市局及各辖市(区)局(分局)在监督检查中,一经发现并查实企业有上述所列不良行为的,要及时填写《常州市药品生产企业不良行为登记表》。各辖市(区)局(分局)每季度要向市局报告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有关情况。《制度》规定,一年内被两次登记不良行为或一次有两项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生产企业,市局将发出《常州市药品生产企业不良行为告诫书》予以警告;对登记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将与企业法人代表进行诫勉约谈;对多次发生不良行为的企业,将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予以处理。